-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5-05-30
- 【生效日期】1985-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如何預交上訴 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如何預交上訴
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1985年5月30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字〔1985〕第19號《關于執(zhí)行<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中遇到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F(xiàn)答復如下:
一、案件經(jīng)第一審法院審理終結后,當事人一方提出上訴,應按《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 五條的規(guī)定,由上訴人在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當時不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通知上訴人在五日內預交。當事人按《 民事訴訟法(試行)》第 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可向第二審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當時不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將上訴狀發(fā)交原審人民法院的同時,應責成原審人民法院通知上訴人在五日內預交。經(jīng)原審人民法院通知預交后,上訴人除有《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 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此時如已超過上訴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其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處理問題和關于民事案件原告人在第一審敗訴而在第二審勝訴時,第一審的訴訟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本院曾分別以法(研)復〔1985〕21號和法(民)復〔1985〕31號批復做過答復,請參照執(zhí)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jīng)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