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3-12-02
- 【生效日期】1983-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1983年12月2日)
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公安局:
在1983年8月16日聯(lián)合發(fā)出的《關于判外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中,曾根據(jù)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 刑事訴訟法第 十八條的規(guī)定,提出:“在當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這段期間,中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把某些屬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應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以便依法從重從快懲處這些罪惡嚴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睆淖罱鼒?zhí)行的情況看,采取以上做法,并不能使案件得到從快處理,反而增加了層次,拖延了時間,而且不少基層人民法院辦案力量不足,也難以承擔。因此,經(jīng)共同商定:今后對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仍執(zhí)行 刑事訴訟法第 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特此通知,希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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