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3-09-03
- 【生效日期】1983-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 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繼承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
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繼承的批復
(1983年9月3日)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月16日(83)青法研字第36號《關于退休費能否作為家庭共同財產(chǎn)來繼承的請示報告》收閱。經(jīng)研究,原則上同意你院意見。即肖桂蘭的住房補助費應為夫妻雙方共有,屬于其夫趙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高原生活補助費不屬共同財產(chǎn),應歸肖個人所有。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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