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65)法研字第173號
- 【發(fā)布日期】1965-12-06
- 【生效日期】1965-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房屋 是否準許買賣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房屋
是否準許買賣的復函》
(1965年12月6日(65)法研字第173號)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法研字第15號請示報告已收閱。關于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私房是否允許買賣問題,我院基本同意你院的三點意見。但城市私房的買賣以及城市宅基地是否允許買賣,都是全國性的政策問題,在中央未做出規(guī)定之前,法院無權解答。因此,請你院將這些意見報省委審查批準后執(zhí)行。
附: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報告
(1963年5月31日 (63)法研字第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遵義市人民法院請示:該市市民和資本家對私房是否可以買賣問題,不斷提出詢問,有的已經發(fā)生糾紛訴請法院解決,據該院與財政部門聯系稱:“城市私房一律不得買賣?!钡植椴怀龈鶕?,因而提請我院答復。
我們接到這一請示問題后,曾向省財政、稅務等部門聯系,因查無明文規(guī)定,為此,根據幾年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變化,我們認為:(一)對于城市資本家,凡是經過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社會主義改造的廠房、工房等應一律不準買賣;(二)對于私房業(yè)主出租的房屋,經過私房改造,已納入國家統(tǒng)一經營管理的,原則上不準買賣,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報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三)對于城市市民屬于生活資料的私房住房,應準許買賣(不包括房基)。如以房屋進行投機牟利的,應按投機違法處理。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予示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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