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64-09-16
- 【生效日期】1964-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中證物 保管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中證物
保管問題的批復
(1964年9月16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4)法辦秘字第34號關于刑事案件中證物保管問題的請示已收閱?,F就你們提出的意見答復如下:
一、刑事案件中的文字證明材料,如法醫(yī)鑒定書、檢舉材料、照片等,應當訂入訴訟卷宗,永久保存。
二、刑事案件中的證物,如兇器、血衣、婦女被奸污后流有精液的衣、褲等,應當開列清單附卷,并在證物上粘貼標箋,注明年度、檔案,另放一處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后如認為沒有必要保存時,可造具清冊,經院領導批準后銷毀。
三、對于尸骨、尸體,經有關部門鑒定或照片附卷后,可按以下辦法處理:如果死者親屬要求收回的,可予發(fā)還;如果死者親屬不收回的,可由司法機關埋葬,對今后確實不會再用的尸骨、尸體,也可以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予以處理。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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