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發(fā)布文號】(56)法刑字第763號等
- 【發(fā)布日期】1956-02-20
- 【生效日期】1956-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反革命 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反革命
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通知
(1956年2月20日(56)法刑字第763號,
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56)高檢辦字第48號,(56)公直一字第258號)
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卷宗如何歸檔保管問題,一九五四年公安部頒發(fā)的《關于逮捕及預審工作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規(guī)定:“預審結束后,須將預審卷宗連同起訴書及所有證物送交人民檢察署。經人民檢察署起訴及人民法院判決后,預審卷宗及證物(除經判決及收繳送國庫之證物外)須退公安機關歸檔。”一九五五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批復中提到:“經公安機關偵查移送檢察院向法院起訴的案件,經法院判決后,除將判決書送檢察院并抄送公安機關外,該案卷宗仍應由法院歸檔保管?!边@兩個規(guī)定是不一致的,為了統(tǒng)一案件卷宗的歸檔辦法,茲經共同研究對上述兩個規(guī)定作如下補正,請即遵照執(zhí)行。
一、反革命案件,經公安機關預審結束后,須將預審卷宗連同起訴意見書及所有證物送交人民檢察院。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后,除將判決書自存一份送檢察院一份外,并抄一分連同該案的卷宗,一并退交公安機關歸檔保管(判決沒收繳送國庫證物除外),法院在自存的判決書上應注明“此案全部案卷由××公安××歸檔保管”的字樣。
二、經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預審結束后,須將預審卷宗連同起訴意見書及有關證物送人民檢察院。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后,除將判決書送檢察院并抄送公安機關外,該案卷宗即由人民法院歸檔保管(判決沒收送國庫的證物除外)。
三、經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除該案的偵查監(jiān)督卷宗由人民檢察院自行保管外,該案的偵查卷宗于人民法院審判后,即由人民法院歸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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