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債債券殘破污損兌付處理辦法
國家公債債券殘破污損兌付處理辦法
(1955年5月18日財政部發(fā)布)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發(fā)行的各種公債債券,如果因為持券人保管不慎,使債券發(fā)生殘破污損,持券人在中簽或者到期持向中國人民銀行兌取本息的時候,依照本辦法處理。
二、 債券(不包括息票,以下相同)合于下列條件之一并且能夠鑒別確屬真券的,可以按照債券票面金額兌付:
(一) 債券號有磨破、折裂、鼠咬、蟲蝕、火燒、熏焦、水漬、油浸和其他不是出于故意造成的殘破污損現(xiàn)象,其留存部分夠原券二分之一并且號碼完整無缺的;
(二) 殘破污損的債券,號碼不完全或完全失掉號碼,其留存部分超過原券二分之一的。
三、 合于兌付條件的債券,所附的殘破息票,其留存部分夠二分之一的,應(yīng)當(dāng)依照公債還本付息處理手續(xù)的規(guī)定,照票面金額兌付。不夠二分之一的不予兌付。
四、 合于兌付條件的債券,如果能夠鑒別中簽號碼,應(yīng)當(dāng)依照公債還本付息處理手續(xù)的規(guī)定兌付本息;如果因為缺少末尾兩位號碼或沒有號碼,除附有息票的可將到期利息照付外,其債券本金須待末期(就是最后一年)還本的時候兌付。
五、 債券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情形的,一律不予兌付:
(一) 殘破污損的債券,不合本辦法第二條各項規(guī)定的;
(二) 殘破污損的債券,無法鑒別是否確屬真券的;
(三) 因為故意涂改、挖補、拼湊,使債券殘破污損的。
六、 不合于兌付條件的債券,所附的息票一律不予兌付。
七、 不予兌付的債券和所附帶的息票,一律由中國人民銀行開給收據(jù),無償收回,并在票面上加蓋“作廢”戳記,予以作廢。
八、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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