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51-11-02
- 【生效日期】1951-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父母子 女間的法律關系可否聲請脫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父母子
女間的法律關系可否聲請脫離問題的批復
(1951年11月2日)
一、關于張鼎臣同志以其家庭封建落后,申請割斷其父子關系,與夫妻關系這一問題。你們所擬意見,我們大致同意:惟父母子女間,雖因政治觀點,有前進與落后的不同,但在他仍應負的撫養(yǎng)教育義務或贍養(yǎng)扶助義務,不能因此而消滅;至于應受的撫養(yǎng)教育權利或受贍養(yǎng)扶助權利,以及繼承遺產的權利,則可以聲明拋棄。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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