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萬紫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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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18-04-28 10: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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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刑事訴訟法迎來第三次修改 聚焦制度創(chuàng)新-——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4月27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與會人員表示修改刑事訴訟法刻不容緩,并充分討論了草案中與監(jiān)察法的銜接機制、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等問題。
■小修改意義大及時填空補缺
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屬于基本法律,分別于1996年和2012年做了兩次較大的修改,此次修改,草案指向明確,內容特定,幅度有限,不涉及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改。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表示“內容雖然不多,但是意義很大”。他認為,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大背景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精神,貫徹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深化監(jiān)察體制改革、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所以雖然改的內容不多,但是涉及的都是重大問題,很重要。
“我感到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體現(xiàn)了全面從嚴治黨,體現(xiàn)了憲法修正案的精神,體現(xiàn)了與監(jiān)察法、律師法、公證法和正在審議的人民陪審員法的緊密銜接。集中調整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內容,對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具有重大意義,我相信,通過審議能夠修改得更好?!蓖鯑|明說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玉波也認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意義重大,有關修改內容體現(xiàn)了中央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的要求,體現(xiàn)了改革實踐的成果和進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季幸指出:“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點是完善與監(jiān)察法的銜接機制,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這個制度是以前沒有過的。此外,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個制度以前只是試點?!彼J為這次修改充分體現(xiàn)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十九大的精神,體現(xiàn)了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賀一誠認為這次修改的條文填補了有關刑事缺席審判條文與監(jiān)察法的配合,以及對速裁程序及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依據。“這是很重要的,可以解決很多司法案件積壓問題,所以我完全贊成?!彼f道。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加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條款、速裁程序的條款、刑事缺席審判的條款,我認為都是非常及時的?!比珖舜蟪N瘯瘑T李培林認為草案根據我國國情,特別是實踐發(fā)展的需要作出了重大修改,針對性非常強。
■聚焦制度創(chuàng)設
熱議缺席審判程序
“這次的修正有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創(chuàng)設任務,即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狈纸M審議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信春鷹說道。
此次,草案增加了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的規(guī)定,與會人員對此展開了熱議。
信春鷹認為,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一個直接動因就是國際追逃追贓,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不限于此。她建議有關部門能夠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做通盤研究,不僅僅針對追逃追贓,還包括因刑事犯罪人死亡、重病等不能出庭的多種情況。
她指出追逃追贓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和一般的缺席審判對象相比有特殊性,比如潛逃境外的人不是沒有能力,而是拒不回來。
針對草案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信春鷹表示,此項規(guī)定是辯護權的通行規(guī)則。但對于規(guī)定中提及“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她指出:“法律援助的對象是法律有規(guī)定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guī)定法律援助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條例專門規(guī)定,哪些人、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國家法律援助,可以申請國家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都是以國家或者政府機關為義務方的,比如請求國家賠償,或因主張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等等?!?
“涉及追逃追贓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他不出席審判不是因為沒錢、沒有能力,而是為了逃避管轄。無論如何不是法律援助的對象,這是社會公平的底線?!毙糯胡椪f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飛表示贊同增加刑事缺席審判程序,但他指出這里面有幾個概念建議還要進一步斟酌。
“一是確實逃往國外又能查明他在國外還存活,這是一種情況;二是草案修改以后,形成的第二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由于被告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我覺得這是兩個概念。到底缺席審判怎么來確定,有關條文內在邏輯關系還需要再梳理一下。”李飛說道。
■與監(jiān)察法相銜接
時間順序需明晰
此次修改,草案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jiān)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guī)定。
草案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監(jiān)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此,李飛指出,這里面有個時間重疊問題?!鞍凑談偼ㄟ^的監(jiān)察法,國家監(jiān)察機關對有法定情形的可以留置,時間是三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再延三個月。留置的時候,規(guī)定可以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我理解由公安機關配合,可能要在看守所或者類似的地方進行留置,因為它要和其后提起訴訟的程序銜接起來。但是按草案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表述,是不是一留置,檢察機關就先行拘留了,并隨即解除留置措施,那么這個留置措施還有沒有?是不是被先行拘留給取代了?”
李飛認為這款的表述不太清楚?!拔艺J為應該先采取留置措施,其后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才能先行拘留,然后再批捕。這條規(guī)定還要再寫清楚一點?!?
同樣,賀一誠也對這個問題提出了建議:“建議對于監(jiān)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加上移交的定義,因監(jiān)察機關完成留置措施程序后才移交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方可以進行拘留?!?
他表示,如果單獨看草案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不看第一款,很容易混淆。
“加上‘移交’就比較清晰了,不然會感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罪犯先行拘留,留置措施取消了,程序應該是移交給檢察院后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但問題是在留置期間并沒有行使拘留的情況,移交到檢察院才可以進行拘留?!辟R一誠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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