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袁定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2-11-27 14:02: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法制網(wǎng)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明確司法警察履行職責過程中具備7項職權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出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7年頒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廢止。新頒布的《條例》明確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責職權、組織管理、警務保障等方面的內(nèi)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職能和隊伍管理的重要依據(jù)。
據(jù)了解,《條例》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成果之一。2009年3月,根據(jù)中央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提出“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責與職權,規(guī)范人員管理機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課題組,負責《暫行條例》的全面修訂工作。在全面分析司法警察隊伍現(xiàn)狀,厘清當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中亟待解決問題的基礎上,課題組起草了《條例》,廣泛征求各高級法院的意見,并根據(jù)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了反復研究論證、修改完善。為確?!稐l例》制定的科學性、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多次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最后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
《條例》共分為總則、職權、組織管理、警務保障、附則等5章34條,相較于《暫行條例》,重點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職權、組織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修訂、規(guī)范。
在職責職權方面,《條例》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取消了司法警察送達法律文書的職責,對司法警察執(zhí)行安全檢查、配合民事執(zhí)行等職責的定位做出了相對細化、準確的表述;明確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具備的7項職權,尤其是明確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職責的具體情形。
在組織管理方面,《條例》明確了上下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和管理內(nèi)容,強化了司法警察實行“雙重領導、編隊管理”的隊伍體制特點;對司法警察的編制、準入資格、職務序列、錄用、晉升等方面進行了更為科學準確的表述。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是使用國家專項編制的人員擔任,并實行警官、警員職務序列。
在警務保障方面,《條例》除了對司法警察經(jīng)費來源、警用裝備、工資福利等做出細化和明確之外,還對司法警察履行職務過程中對于錯誤的決定和命令如何處理做出規(guī)定。
《條例》的出臺,凝聚了各級人民法院多年來對司法警務工作的規(guī)律認識、經(jīng)驗總結和科學思考,回應了在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科學發(fā)展的新需求、新期待。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組織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條例》進行系統(tǒng)學習、貫徹落實,并根據(jù)《條例》適時出臺解答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zhí)法細則》,確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沿著法制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的軌道穩(wěn)步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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