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2-10-30 11:10:03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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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來源】來源:中新網(wǎng)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教育部規(guī)定評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向一線教師傾斜-
中新網(wǎng)10月30日電 據(jù)教育部網(wǎng)站消息,教育部今日起就《〈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要求,推薦和評審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有利于鼓勵青年教師從事教學工作。個人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jù)。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經過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時間應當達到4年以上。
意見稿指出,推薦和評審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堅持堅持質量第一,突出實踐性和創(chuàng)新性;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有利于鼓勵青年教師從事教學工作。個人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jù)。
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fā)相應的證書和獎金。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獎金歸獲獎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截留。發(fā)生克扣、截留情形的,由克扣、截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個人所屬單位責令改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處分。
意見稿強調,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在頒獎之前發(fā)現(xiàn)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完成獎勵的,由授獎單位撤銷獎勵,責成有關單位協(xié)助收回證書、追繳獎金,并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布撤銷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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