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杜萌 陳驚天 楊錦炎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1-09-28 14: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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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法制日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刑訴法大修引熱議:刑事證明責任與標準需細化-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會征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和法學界人士對此給予了高度關注。
9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專門召開研討會,針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審判程序改革、偵查程序改革以及證據(jù)制度改革等若干熱點問題進行討論。
延長審限難解決審判繁重之累
據(jù)了解,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案件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
研討會的參與者認為,修正案雖然延長了人民法院的審限,但仍不足以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審限問題。
與會者在討論這條規(guī)定時,將此次修改的背景與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的背景進行了對比,認為目前審判工作面臨的態(tài)勢與1997年大不相同,人民法院的審限延長,具有時代變遷及審判現(xiàn)實適應社會現(xiàn)實發(fā)展的必然性。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這種必然性被歸納為如下要素:刑事審判工作的日益精細化,對刑事審判工作的質(zhì)量要求越高,需花費的時間也就更多;審判管理制度的發(fā)展使管理環(huán)節(jié)增多,這與審判效率成反比關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大量增多,由于被害人民事賠償問題十分復雜,刑事和解需要做大量細致的工作;管制等刑罰的適用,需要征求社區(qū)意見,涉及協(xié)調(diào)與溝通的問題增多,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精力;網(wǎng)絡等新型媒體的發(fā)展,使得受關注案件大量增多,需要刑事法官在審判案件的同時積極回應社會關注;法定工作日每周5天,與十幾年前每周6天工作日相比,有效工作日減少。上述六大要素均催生修正案進一步延長審理期限。
“目前,人民法院審判任務十分繁重,過于嚴格的審限會給辦案質(zhì)量帶來一定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員說,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披露的一組數(shù)據(jù),足以說明這一情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受理案件12086件,審結10626件,審限內(nèi)結案率為98.3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700263件,審結、執(zhí)結10999420件,審限內(nèi)結案率為98.51%。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認為,司法實踐中的個案案情不完全相同,可能簡單,也可能十分復雜,所以在審理期限上應區(qū)別對待。但是,現(xiàn)在對有關審限的理論研究還不是很深入,對于如何區(qū)別對待、依據(jù)什么理論和標準來進行區(qū)別對待,在起草此次刑訴法修正案過程中尚缺乏務實、科學的方案,應該加強審限理論的研究,進一步推動審限制度科學化的改革進程。
刑事證明責任與標準需要細化
在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還規(guī)定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問題。對此,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人員認為,這一規(guī)定有積極意義,但在“舉證責任”方面還有待商榷。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楊立新說,“舉證責任”這一名稱表述并不準確,應該規(guī)定為“證明責任”,因為證明責任包括舉證責任與說服責任兩方面。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季橋龍則認為,“證明責任”一詞含義混亂,至少有多種不同解釋。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所有法律中,都沒有使用過“證明責任”一詞,均采用“舉證責任”一詞。修正案采用“舉證責任”延續(xù)了以往傳統(tǒng),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修正案草案僅僅規(guī)定了定罪問題的證明責任,應當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量刑問題的證明責任問題?!敝袊鴳梅▽W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員李玉萍說,定罪和量刑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關于定罪與量刑的問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余茂玉說:“近幾年來,法院的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實踐中已經(jīng)十分重視量刑事實證明責任的承擔問題,應將這些經(jīng)驗上升為立法。”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刑事證明標準與刑事證明緊密關聯(lián),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將“排除合理懷疑”規(guī)定為刑事證明標準,成為本次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
“對定罪問題的證明適用‘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有利于提高裁判的準確性?!庇嗝裾f,“但是,如果對量刑問題也適用同樣的標準,則要求過高,會造成證明困難,特別是在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實方面,證明標準不應當設置過高。應單獨規(guī)定量刑問題的證明標準。”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朱桐輝認為,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七條對被告人證明標準作出了規(guī)定,并且采用了較低的證明標準,這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權益,但是這一條款美中不足的是,“相關規(guī)定不夠明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需修改
“本次修正案并沒有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進行修改,是一個遺憾。”季橋龍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已經(jīng)成為制約刑事訴訟發(fā)展的重要問題,應當進行改革。
據(jù)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shù)臉藴省⒈缓θ说某绦蜻x擇權三大問題。
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者認為,當前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存在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擴大化的趨勢,修正案應當對相關范圍做明確界定,以避免出現(xiàn)“民事附帶刑事”的倒掛現(xiàn)象。
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問題,研究者的觀點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形式上不應該套用民事賠償標準,而應該以實際損失為準。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法院根據(jù)人身損害民事賠償標準進行裁判,而大部分無法執(zhí)行到位,法律效果不是太好。
針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問題,大多數(shù)人認為應維持現(xiàn)狀,不應賦予被害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選擇權。如果將刑事訴訟與其附帶的民事訴訟截然分開,分別在刑事、民事訴訟程序中處理,那么將會導致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難以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在隨后的民事訴訟中,大部分被告人在判刑后會選擇根本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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