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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08-08-19 15: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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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委員會工作條例》全文公布-
解放軍報今日全文刊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委員會工作條例》,條例共八章,含組織設置與職責、主任與委員、民主活動、工作制度、戰(zhàn)時工作等,以下是條例全文: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軍隊基層單位軍人委員會(以下簡稱軍人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軍人委員會是連隊以及與其相當的基層單位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障軍人行使民主權利,開展群眾性活動的組織,是黨支部(基層黨委)加強本單位建設、團結帶領官兵完成各項任務的助手。
第三條 軍人委員會在黨支部(基層黨委)領導和本單位首長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軍人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開展重要活動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必要時提交軍人大會討論。
第五條 軍人委員會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緊緊圍繞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大力弘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zhàn)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動員和組織官兵為建設革命化、現代化、正規(guī)化軍隊做貢獻。
第六條 軍人委員會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圍繞本單位中心任務組織官兵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和其他群眾性活動,在基層建設和完成任務中發(fā)揮參謀作用,在維護政策紀律和官兵正當權益中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在密切官兵關系和軍民關系中發(fā)揮橋梁作用。
第七條 軍人委員會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圍繞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堅持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民主活動,堅持尊重官兵主體地位、發(fā)揮官兵主體作用,堅持維護單位集體利益和官兵正當權益,堅持繼承優(yōu)良傳統(tǒng)與改革創(chuàng)新相結合。
第八條 軍人委員會有對本單位戰(zhàn)備訓練、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裝備管理等工作的建議權,對士官選取和晉級、優(yōu)秀士兵考學和保送入學、技術兵選拔培養(yǎng)、表彰獎勵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項提出人選的推薦權,對官兵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的監(jiān)督權,對單位集體利益、官兵正當權益的維護權。
第九條 軍人委員會必須適應加快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做好軍事斗爭準備的要求,著眼調動官兵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增強部隊的創(chuàng)造力凝聚力戰(zhàn)斗力,以提高組織開展民主活動能力為重點,加強自身建設,做到組織健全、制度落實、活動經常、作用明顯。
第二章 組織設置與職責
第十條 連隊、艦艇、飛行大隊及與其相當的隊、站、室、所、庫等基層單位,應當設立軍人委員會。
設立軍人委員會必須經旅、團級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單位編制員額40人以上的,軍人委員會一般由7人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組成。每個排(分隊)應當有委員1人。
第十二條 軍人委員會委員由班、排(分隊)推薦候選人,經黨支部(基層黨委)審查后,召開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報黨支部(基層黨委)批準。
軍人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至少多20%,軍人大會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4/5,候選人獲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軍人委員會每屆任期1年。委員出缺時,應當及時補選。
第十三條 軍人委員會推選主任、副主任各1人,報旅、團級單位政治機關批準。主任一般由本單位副職首長擔任,不設副職的由黨支部(基層黨委)委員擔任。副主任由軍政素質好、群眾威信高的軍官或者士官擔任。委員主要由工作能力強、熱心為群眾服務的士兵、學員擔任。
第十四條 軍人委員會下設政治民主組、經濟民主組、軍事民主組,根據需要還可以設文娛體育組、群眾工作組。組長由軍人委員會委員或者副主任兼任。組員一般為3人,由適合在該組工作的人員擔任。40人以下的單位,組可以適當合并,組員可以相應減少。
第十五條 軍人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協助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組織開展我軍民主傳統(tǒng)教育;
(二)發(fā)動官兵出主意想辦法,提出加強和改進本單位建設和工作的建議;
(三)組織官兵進行民主推薦,開展民主評議,選舉出席軍人代表會議代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對領導的意見,協助解決官兵之間的矛盾,維護官兵正當權益;
(五)監(jiān)督官兵遵紀守法情況,宣傳好人好事,批評不良傾向;
(六)檢查并公布本單位經費收支和公用物資保管使用情況;
(七)了解和反映官兵對伙食及其他物質文化生活的意見,審查食譜,提出改善的建議;
(八)發(fā)動官兵為完成以軍事訓練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獻計獻策,開展群眾性的比武競賽活動;
(九)戰(zhàn)時發(fā)動官兵開展軍事民主,研究戰(zhàn)術技術,做好心理防護,開展戰(zhàn)評活動;
(十)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娛體育活動,管好俱樂部活動室和文體器材;
(十一)協助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開展擁政愛民和軍民共建活動,檢查和維護群眾紀律,做好來隊家屬工作。
政治民主組、經濟民主組、軍事民主組、文娛體育組、群眾工作組按照任務分工,承辦軍人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編制士兵員額較多的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后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以及獨立執(zhí)行任務的臨時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軍人委員會。軍人委員會的組成、產生辦法和職責參照本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主任與委員
第十七條 軍人委員會主任是軍人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領導下,負責軍人委員會全面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主持召開軍人委員會會議和相關軍人大會;
(二)組織落實黨支部(基層黨委)有關決議和本單位首長指示;
(三)組織開展各項民主活動;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見和建議,轉達官兵的申訴和控告,維護官兵的正當權益;
(五)領導軍人委員會自身建設,與各委員和組員保持密切聯系,交流情況,研究工作,指導和督促其履行職責;
(六)代表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
(七)加強與團支部的聯系和協調;
(八)向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請示報告工作。
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出缺時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八條 軍人委員會委員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參加軍人委員會各項活動,對軍人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積極發(fā)表意見;(二)完成軍人委員會賦予的任務,并接受檢查監(jiān)督;
(三)向軍人委員會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支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的工作,增進和維護軍人委員會的團結;
(五)遵守軍人委員會工作制度,監(jiān)督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的工作。
擔任軍人委員會各組組長的委員,還應當組織本組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九條 軍人委員會主任與委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下列素質能力:
(一)有堅定的政治信念,自覺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武裝頭腦,模范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
(二)有嚴格的紀律觀念,帶頭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guī)制度,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格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
(三)有良好的民主素質,熟悉我軍民主傳統(tǒng),掌握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的基本內容、方法和要求;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會組織開展群眾性活動,會協調處理工作矛盾,會做思想工作,會依靠組織和群眾開展工作;
(五)有過硬的思想作風,熱愛軍人委員會工作,樂于為官兵服務,堅持原則、公道正派,聯系群眾、團結同志。
第四章 民主活動
第二十條 對涉及本單位建設和工作的下列事項,軍人委員會應當按照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要求,組織官兵進行民主議事:
(一)貫徹落實《軍隊基層建設綱要》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完成戰(zhàn)備訓練任務的措施;
(三)開展教育整頓和訓練競賽等活動的方案;
(四)完成有關軍事行動任務的具體計劃;
(五)其他需要進行民主討論的事項。
軍人委員會組織民主議事,應當根據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要求,提前公布議題,以適當方式征求官兵意見和建議后,召開軍人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并及時將議事結果報黨支部(基層黨委)。
黨支部(基層黨委)應當充分吸納官兵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修訂完善有關計劃、措施和方案,并及時公布和反饋。
第二十一條 對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黨支部(基層黨委)決定由軍人委員會推薦人選的,軍人委員會應當組織官兵進行民主推薦:
(一)士官選取和晉級;
(二)優(yōu)秀士兵考學和保送入學;
(三)骨干配備;
(四)技術培訓;
(五)表彰獎勵;
(六)畢業(yè)學員分配;
(七)困難人員救濟;
(八)其他需要民主推薦的事項。
軍人委員會就前款所列事項組織民主推薦,應當根據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要求,提前公布擬向黨支部(基層黨委)推薦的人選名額、標準、條件和其他需要公開的情況。推薦人選一般先由班、排(分隊)提名,再召開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推選產生。應選人數在10人以上的,推薦人選數應當多于應選人數的30%;應選人數不足10人的,推薦人選數應當多于應選人數的40%;應選人數為1人的,推薦人選數為2人。
黨支部(基層黨委)應當在軍人大會選出的推薦人選中研究確定該事項人選。個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軍人委員會選出的推薦人選以外確定人選的,必須報對該事項人選有審批權的上一級組織批準,并向軍人大會作出解釋。
第二十二條 對下列人員,軍人委員會應當根據黨支部(基層黨委)的決定和要求,組織官兵進行民主評議:
(一)本單位首長;
(二)軍人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三)黨支部(基層黨委)認為需要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軍人委員會組織民主評議,應當根據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要求,采取動員教育、評議對象述職、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評議結果應當以適當形式、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上級黨委、政治機關和黨支部(基層黨委)應當將評議結果作為對評議對象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對不滿意票超過1/3的,進行批評教育;對不滿意票超過半數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組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下列事項,軍人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guī)定和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要求,組織官兵進行民主監(jiān)督:
(一)軍官履職盡責、廉潔自律等情況;
(二)軍官、骨干文明帶兵情況;
(三)官兵遵紀守法情況;
(四)涉及官兵切身利益問題的處理情況;
(五)經費收支情況;
(六)伙食管理情況;
(七)公用物資保管使用情況;
(八)其他需要民主監(jiān)督的事項。
軍人委員會應當在了解官兵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每周審查一次食譜,每月檢查一次經費收支情況,每季度檢查一次公用物資保管使用情況,每半年組織官兵聽取一次本單位首長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報告。
軍人委員會應當將有關民主監(jiān)督情況及時向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匯報,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對官兵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對本單位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盡快解決,至遲不超過1個月;本單位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提請上級解決。
第二十四條 出席旅、團級單位軍人代表會議代表,由軍人委員會組織召開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由班、排(分隊)醞釀討論,軍人委員會根據多數官兵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并在選舉前至少提前5天予以公布。代表候選人名額應當多于應選代表名額1/3至1倍。
軍人大會選舉時,參加投票的人數超過本單位全體官兵的半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官兵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實到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軍人大會是開展民主活動、實現官兵民主權利的主要形式。
軍人委員會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軍人大會。軍人大會必須有超過應到人數半數的人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討論推薦事項的,必須有超過應到人數4/5的人員到會;但駐地分散、難以按照規(guī)定人數召開軍人大會的,可以由班、排(分隊)組織討論,提出意見,報軍人委員會匯總。
軍人大會由軍人委員會負責記錄。記錄應當真實準確、詳細完整,不得漏記、補記或者作假。討論選舉、推薦事項的會議記錄,必須由3名以上士兵代表和軍人委員會主任簽字。
第二十六條 基層單位應當設立事務公開欄,一般每月公布一次有關情況,重大事項、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七條 官兵參與民主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事,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敢于堅持原則,勇于批評和監(jiān)督;相互尊重,平等參與,平等議事;堅決執(zhí)行黨支部(基層黨委)的決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搞自由主義和極端民主化。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習制度。軍人委員會每季度集中學習一次,由主任或者副主任組織,委員和組員參加。主要學習我軍民主傳統(tǒng)和有關法規(guī)、上級指示等。
第二十九條 會議制度。軍人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本單位首長可以列席會議,主要研究制定和落實工作計劃,安排階段性工作,部署開展民主活動。軍人委員會各組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軍人委員會會議應當作記錄。
第三十條 報告工作制度。軍人委員會通常每半年向軍人大會報告一次工作,重點是履行職責、自身建設情況,并聽取官兵的批評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請示報告制度。軍人委員會每月向黨支部(基層黨委)報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問題和情況,應當隨時請示報告。各組應當及時向軍人委員會請示報告工作。
軍人委員會組織全體軍人參加的活動,應當報本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第六章 戰(zhàn)時工作
第三十二條 參戰(zhàn)單位的軍人委員會應當根據黨支部(基層黨委)的決定和首長的作戰(zhàn)意圖,圍繞作戰(zhàn)不同階段的任務,適應戰(zhàn)場環(huán)境變化,靈活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在作戰(zhàn)準備階段,軍人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開軍人委員會會議,傳達領會上級的命令、指示,分析官兵思想和戰(zhàn)術技術情況,明確軍人委員會各組的工作任務;
(二)組織官兵討論落實作戰(zhàn)計劃的辦法和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作戰(zhàn)編成的調整變化情況,健全軍人委員會組織;
(四)協助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進行戰(zhàn)前動員,發(fā)動官兵積極參加臨戰(zhàn)訓練,激發(fā)戰(zhàn)斗精神,提高戰(zhàn)術技術水平;
(五)協助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開展尊干愛兵、思想互助和心理疏導等活動,做好防間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在作戰(zhàn)實施階段,軍人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協助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進行戰(zhàn)場宣傳鼓動,堅定官兵敢打必勝的信心;
(二)根據指揮關系變化和人員傷亡情況,迅速調整恢復軍人委員會組織;
(三)發(fā)動官兵進行戰(zhàn)斗互助和戰(zhàn)斗間隙中的戰(zhàn)評活動,開展群眾性立功創(chuàng)?;顒?;
(四)協助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做好官兵心理防護,開展瓦解敵軍工作;
(五)督促官兵執(zhí)行戰(zhàn)場紀律和群眾紀律。
第三十五條 在作戰(zhàn)結束階段,軍人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開軍人委員會會議,根據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指示要求,對休整或者回撤歸建期間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發(fā)動官兵開展戰(zhàn)評活動,總結作戰(zhàn)中的經驗教訓;
(三)協助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開展評功評獎活動,做好評比中的思想工作;
(四)發(fā)動和組織官兵做好照顧傷病殘人員、烈士善后等工作;
(五)協助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搞好慶功活動,宣傳戰(zhàn)斗英雄的模范事跡。
第七章 黨組織、機關對軍人委員會工作的領導
第三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機關應當加強對軍人委員會工作的領導,關心和支持軍人委員會的工作。
旅、團級單位應當指定一名副政治委員或者政治部(處)負責人分管軍人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師級以上單位黨委、機關領導軍人委員會工作的主要內容和方法是:了解掌握基層民主建設狀況,建立和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宣揚和表彰重大典型,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三十八條 旅、團級單位黨委、機關領導軍人委員會工作的主要內容和方法是:
(一)將軍人委員會工作納入本單位全面建設規(guī)劃,列入議事日程,結合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分析軍人委員會建設形勢,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指導軍人委員會開展我軍民主傳統(tǒng)教育,幫助官兵增強民主意識和民主素質;
(三)支持和督促軍人委員會正確行使職權,積極探索適應基層特點的民主活動形式,拓寬民主渠道,維護官兵正當權益;
(四)每年對軍人委員會主任進行一次集中培訓,指導黨支部(基層黨委)對軍人委員會委員進行經常性的培養(yǎng)幫帶;
(五)為基層單位軍人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六)適時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第三十九條 黨支部(基層黨委)領導軍人委員會工作的主要內容和方法是:
(一)審查批準軍人委員會工作計劃和活動安排,聽取工作匯報;
(二)組織指導軍人委員會開展我軍民主傳統(tǒng)教育,引導官兵正確行使民主權利;
(三)根據上級要求和本單位實際,組織指導軍人委員會開展民主活動;
(四)研究處理軍人委員會反映的問題和建議;
(五)選準配強軍人委員會工作骨干,加強經常性的培養(yǎng);
(六)為軍人委員會開展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及時解決困難和問題;
(七)督促軍人委員會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加強自身建設;
(八)統(tǒng)籌協調軍人委員會與團支部的工作。
第四十條 各級黨組織、機關應當加強對本條例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和監(jiān)督,并將執(zhí)行情況作為講評軍人委員會工作和評比基層建設先進單位的重要依據。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織、機關應當及時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有關規(guī)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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