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梁冬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6-30 09:46: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網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哈市出臺新法 產權證不再是房屋歸屬最終憑證-
記者從哈爾濱市房產管理部門獲悉,為充分保障購房人的權利,自7月1日起哈爾濱市將實行《房屋登記辦法》,今后,哈爾濱市民購買房子不僅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還需辦理房屋登記。因為按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證將不再是哈爾濱市民房屋的唯一合法憑證,當房產證與登記簿不一致時,必須以登記簿為準。
即將出臺的《房屋登記辦法》強調了房屋登記的效力。《辦法》規(guī)定,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也就是說購房人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后,還必須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不辦理登記,即使已經占有或使用了所買賣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辦法》還首次賦予了購房人預告登記所購房屋的權利,規(guī)定購房人為了保全一項請求權可以對開發(fā)商的預售商品房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從而有效防止了開發(fā)商一房多售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購房人的利益。以往,購房人在與開發(fā)商訂立預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請求權,該項權利沒有排他的效力,所以購房人無法防止開發(fā)商將房屋以更高的價格出賣給他人,而只能在這種情況發(fā)生時主張開發(fā)商違約要求賠償,無法獲得指定的房屋。而房屋預告登記制度實行后,只要購房人辦理了預告登記,開發(fā)商違背預告登記內容的處分行為將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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