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蔣悅飛 張祥、梁嘉敏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6-02 11:39: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正義網(wǎng)-廣州日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廣東擬規(guī)定拖欠工資最高罰款50萬元 拖欠3萬以上不得投標-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修訂)》(下稱修訂條例)從即日起至7月1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條例的最大亮點就是提高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比如拖欠工資,最高可罰50萬元;三個月內(nèi)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將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發(fā)表意見可直接登錄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網(wǎng)站
(http://www.gd.lss.gov.cn)左上方“公開征求意見專欄”,或者郵寄信函(廣東省廣州市教育路88號,510030)以及發(fā)電子郵件到省勞動保障廳勞動監(jiān)察處郵箱(ouykri7501@sina.com)。
修訂條例部分規(guī)定
●設置勞動保障法宣傳牌
修訂后的條例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勞動保障法律宣傳牌,并妥善保護宣傳牌。法制宣傳牌一旦有被擅自移動、遮蓋、涂污或者損毀的,將被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建筑企業(yè)設工資支付擔保
在本省從事房屋建筑(裝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及建設單位,須在施工前設立工資支付擔?;蛘咴谥付ㄣy行開立工資支付保證金賬戶。否則視為工程款不到位,有關主管部門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拖欠3萬元以上不得投標
施工單位拖欠工資3個月以上,或拖欠工資數(shù)額在3萬元以上,或拖欠工資人員在10人以上的,付清工資前,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投標資格,并暫停辦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許可證。若施工單位因拖欠工資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或造成人員死亡的,將暫停其投標資格或者暫停辦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許可一年至兩年。
●扣一張身份證最少罰500
修訂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職業(yè)介紹機構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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