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7-04-11 09:23: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高法規(guī)范合議庭審制度:院庭長重點審理四類案件-
內容提要
一是疑難、復雜、重大案件
二是新類型案件
三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
四是認為應當由自己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發(fā)《關于完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以外,每年都應當參加合議庭或者擔任獨任法官審理案件。
《意見》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包括四類:一是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二是新類型案件;三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四是認為應當由自己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此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還應當選擇一定數(shù)量的案件,親自擔任承辦人辦理。
《意見》明確,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依法擔任審判長,與其他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院長、副院長參加合議庭評議時,多數(shù)人的意見與院長、副院長的意見不一致的,院長、副院長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合議庭成員中的非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列席審判委員會。
《意見》強調,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應當作為履行審判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對其工作的考評和監(jiān)督范圍。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辦理案件,應當起到示范作用。開庭時間一經(jīng)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同時注意總結審判工作經(jīng)驗,規(guī)范指導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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