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梁寰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7-02-01 15:19: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華龍網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重慶:私賣經營液化氣最高罰10萬-
主要用于城鎮(zhèn)餐飲業(yè)的液化石油氣,將提高準入門檻,私自經營最高處罰10萬元。昨日,記者從重慶市商委獲悉,《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條例》將于今日正式施行。
重慶市目前有135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多數氣站規(guī)模小、安全隱患多,一遇特殊情況,極易引發(fā)市場價格波動?!稐l例》規(guī)定,凡是從事液化氣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經營許可證。若擅自設立液化氣儲配站或瓶裝供應站(點),將責令其撤除違法建筑,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改建、擴建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液化氣的,冒用、使用偽造或使用轉讓的液化氣經營許可證的,最高將處以10萬元的罰款。(原載:重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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