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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06-12-15 14: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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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國家旅游局行政許可實施暫行辦法出臺-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陳思)為了規(guī)范旅游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旅游局行政許可實施暫行辦法》出臺,對旅游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聽證、期限與送達、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該辦法將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家旅游局辦理行政許可的業(yè)務司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互聯(lián)網(wǎng)和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有權要求辦理行政許可的業(yè)務司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行政許可申請人依法向國家旅游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國家旅游局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國家旅游局辦理行政許可的業(yè)務司應當為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zhí)峁┍憷?/p>
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國家旅游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家旅游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國家旅游局《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后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國家旅游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且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fā)出《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jù)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由此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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