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楊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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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06-12-05 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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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來源】來源:華商網(wǎng)-華商晨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遼寧:搶險救災也可評為見義勇為-
今后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等壯舉也可評為見義勇為稱號,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12月1日,遼寧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guān)于修改《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我省將擴大見義勇為表彰范圍,獎勵金額也應提高。
《條例》透露,今后我省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公民”。
原條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沒有規(guī)定具體標準,執(zhí)行起來也有一定的難度。《條例》明確將由縣級以上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辦法見下表),縣級以上政府將通過政府財政撥款,機關(guān)、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個人捐助等途徑設(shè)立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
見義勇為人員和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yè)、住房、入學、入伍、土地承包等優(yōu)先權(quán)。
《條例》規(guī)定,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單位、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gòu)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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