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6-10-02 13:54: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人民網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實施解讀-
據(jù)新華社消息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交保證金,解除合同時不退還等現(xiàn)象,昨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強調,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扣押勞動者證件、檔案、押金,因此發(fā)生的爭議,法院應該受理。
■解讀
用人單位
不得非法扣押證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保證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工資檔案、人事檔案、社會保險檔案。
但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辦事,違法收取保證金等,勞動者為了就業(yè),不敢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直到解除勞動關系時寄希望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手段給予救濟。還有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扣押丟棄人事檔案、社保檔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導致勞動者再就業(yè)困難,利益受損。
司法解釋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xù)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合同效力
優(yōu)于單位內部制度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yōu)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確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yōu)先適用效力,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è)的經營管理者不正當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借少數(shù)人的民主權利侵害多數(shù)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從而倡導運用協(xié)商對話、集體談判的機制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和推行集體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市場管理秩序的規(guī)范?!弊罡呷嗣穹ㄔ贺撠熑苏f明了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本意。
工傷賠償案件
法院應當及時受理
目前法律法規(guī)為因工傷殘的職工設置了兩個救濟渠道:一是已經建立工傷保險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分別承擔給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二是還沒有給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的,由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的法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個問題長期以來有爭議,就是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勞動者工傷的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權賠償后享受工傷待遇?
這個司法解釋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yè)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也就是說,不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傷,受傷職工都享有依法主張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
■背景
勞動爭議案年增20%
我國法院目前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以約20%的速度遞增,2005年已達18萬件。
這個司法解釋共有18條?!斑@個司法解釋從2003年底開始起草,并在互聯(lián)網上公布,廣泛征求了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它是用于解決當前勞動爭議訴訟,進一步完善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制度。
“出臺司法解釋的目的是,便于勞動者準確理解掌握勞動法的規(guī)定,促進他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便于法官準確掌握司法尺度;有利于規(guī)范企業(yè)勞動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于及時化解勞資矛盾,建立和諧有序的勞動關系。”這位負責人解釋說。
另外,他表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還將繼續(xù)加大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力度,并根據(jù)審判實踐需要,適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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