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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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06-05-12 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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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網(wǎng)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江蘇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從6月1日實施-
從6月1日起,《江蘇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將正式施行。這部被為官者看成“新緊箍咒”的法規(guī)在討論階段就引發(fā)了廣泛關注,焦點是四個關鍵字:引咎辭職。在該條例的草案修改稿中,首次將官員引咎辭職和免職制度寫入地方立法。然而細心人發(fā)現(xiàn),在最終通過且即將施行的正式條例中,“引咎辭職”的相關內容已經(jīng)被“拿掉”了。那么,曾經(jīng)呼聲最高的“引咎辭職”哪兒去了?
二審亮點修改稿增“引咎辭職”
普通百姓對“引咎辭職”越來越不陌生。近年來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密云燈會踩踏事故、中石油鉆探井噴事故、浙江海寧“2·15”特大傷亡事故……一次一次重大事故的背后,往往都能看到官員引咎辭職之舉。
去年,江蘇在全國率先立法預防職務犯罪。在條例草案的一審中,人們的關注主要緣自這是全國首次地方立法預防職務犯罪;在提交二審的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引咎辭職和免職制度的相關內容,將此寫入地方立法同樣是首次,這使得相關條款成為二審時最大的亮點,也使得《江蘇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在全國范圍內“文稿未定輿論先熱”。據(jù)悉,新增引咎辭職相關條款主要來自群眾通過各種渠道所反饋的呼聲。
正式條例并未保留“引咎辭職”
在無數(shù)關注的目光下,《江蘇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由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于今年3月31日通過,4月4日予以公布,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然而細閱通過后的條例正文,有關“引咎辭職”的內容未作保留。條例草案修改稿曾經(jīng)是這樣明確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或者依法免去其領導職務。”
而在正式通過的條例中,修改為以下內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負責人,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引咎辭職”最終還是沒有在江蘇的地方立法中固定下來。
保留與否不會影響“操作層面”
“引咎辭職”為何露了個面又“不辭而別”了呢?記者昨日從江蘇省人大獲悉,當初增加這一條款是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最后“拿掉”這一條款同樣也是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未在立法中對“引咎辭職”進行明確,并不代表有關官員在規(guī)定情況下就不需要引咎辭職,條款保留與否對“操作層面”沒有影響。更何況,當官員發(fā)生嚴重失職等問題時,有的是需要進行法律制裁的,已經(jīng)不僅僅是“引咎辭職”那么簡單了。此外,在中共中央批準的《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中,早已明確了黨政官員應當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
專家鼓勵地方立法可繼續(xù)探索
盡管“對操作層面沒有影響”,但是“引咎辭職”的這“一增一減”,究竟有著怎樣的區(qū)別?在有關專家看來,“引咎辭職”目前仍是一項行政制度,而立法予以明確,則將使得這項制度規(guī)范和約束的范圍擴大,而不僅僅限于黨內干部。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治學系教授張永桃認為,雖然官員出現(xiàn)職務犯罪后面臨法律制裁,但在對其犯罪行為認定之前,“引咎辭職”是不矛盾也是不多余的。相反,它不但有利于調查工作的深入開展,同時也是對干部自身的一種保護。特別是對那些可能還達不到“犯罪”,但實際上已經(jīng)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損失的失職行為,立法規(guī)定“引咎辭職”是必要的。張永桃表示,地方在立法中完全可以進一步進行官員職務約束的立法探索。
法律界人士的看法稍有不同。江蘇中盟律師事務所的曹律師認為,黨政干部的職務應該是選任或委任,“辭”或“任”應該是組織部門的事,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南京中匯律師事務所的嵇律師則認為,只要不違反上位法即可。無論是立法明確,還是行政規(guī)定,官員“引咎辭職”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其中的一個“咎”字。
總之,不管“引咎辭職”在相關條例中是否得以保留,“問責制”實際已經(jīng)成為為官者必須面對的一項課題,甚至有人已經(jīng)慨嘆:“當官的風險真是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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