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沈信 胡丹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5-10-13 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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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將于11月1日施行-
違法排放污染物,即使交了排污費仍要賠償污染造成的損害。昨天,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專門針對排污費問題制定的《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將于11月1日起執(zhí)行。新《辦法》不但對于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同時也明確了征收和使用中的違規(guī)操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減免、緩繳有限額
排污費是國家環(huán)境保護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新《辦法》不但要求排污者依法繳納排污費,同時規(guī)定,并不是繳納了排污費就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相反地,“排污者如果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應按照超過排放標準的倍數(shù)加倍征收排污費?!?
在以往實踐中,排污者總是想盡辦法以各種理由減免或者緩繳排污費用,而上級主管部門也往往因缺乏具體的條例規(guī)定顯得被動。新《辦法》明確指出:只有當排污者因自然災害或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火災、他人破壞等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排污者才能向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和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費的減繳與緩繳。減免排污費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一年的排污費應繳額,緩繳排污費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除此之外,所有被批準減免或者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必須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的同時說明減免或者緩繳理由。
排污費列入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
今后繳入省級國庫的排污費用,將列入省級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專項用于環(huán)境污染防治。依法征收的排污費必須于每月終結10日內全數(shù)解繳各級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與排污者的責任相同,《辦法》對于排污費的征收主管行政部門也上了“緊箍咒”:對于擅自設立排污費項目或者擅自變更排污費收費范圍、標準的;應收不收,違反規(guī)定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以及不按規(guī)定解繳國庫、截留挪用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浙江在線-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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