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熊志強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12-13 15:33: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2005年1月1日施行-
對古樹名木非法采伐要受到重罰,刻畫釘釘、纏繞懸掛物品等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也要受到處罰。近日,江西省通過了《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并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guī)定,古樹將實行分段保護,如果對古樹名木進行了非法采伐,要受到重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撤ヒ患壉Wo古樹名木的,按每株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二級保護古樹的,按每株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三級保護古樹的,按每株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規(guī)定對名木古樹刻畫釘釘、剝損樹皮、掘根挖蔸、攀樹折枝、采集葉片花果、纏繞懸掛物品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等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圍內(nèi)進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堆放、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因硬化固化地面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還將予以重罰。
條例還規(guī)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文章原載中國環(huán)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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