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邵顯亭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8-03 16:46: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網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10月1日實施-
引起普遍關注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日前結束的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據(jù)了解,這部法規(guī)是國內第一部配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的地方性法規(guī)。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辦法》的制定受到了農村居民的極大關注。在7月31日舉行的會議上,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高票通過了這部地方法規(guī)。
《辦法》在國內率先確定了對農村土地承包方主體資格的認定。承包方主體資格如何確定是本法規(guī)制定過程中的一個難點和熱點,哪些村民可以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國家的法律沒有規(guī)定?!掇k法》提出承包方主體資格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有本村戶口的常住人員,二是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yǎng)手續(xù)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了上述具有承包資格的人員外,《辦法》還對其他幾類特殊人員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確認,原戶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1、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xiàn)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在校學生;3、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文章原載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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