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2
- 【發(fā)布文號】粵府辦[2001]36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5-23
- 【生效日期】2001-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省直駐穗機關事業(yè)單位 人員住房貨幣分配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省直駐穗機關事業(yè)單位
人員住房貨幣分配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01〕36號)
省直有關單位:
省房改辦《關于省直駐穗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住房貨幣分配有關問題的意見》業(yè)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逕與省房改辦聯(lián)系。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關于省直駐穗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
住房貨幣分配有關問題的意見
根據(jù)省政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的精神,全省從2000年1月1日起全部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現(xiàn)對省直駐穗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以下簡稱“省直駐穗單位人員”)住房貨幣分配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直駐穗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均按照廣州市住房貨幣分配方案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放年限執(zhí)行。其中省直駐穗單位部分職級干部的發(fā)放標準在廣州市的方案中沒有明確的,由省里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詳見《省直駐穗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住房貨幣分配標準表》 (附后)。
二、參加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購買過公有住房以及購買過解困房或參加過集資建房的;
(二)本人及配偶均未領取過政府認定的住房補貼;
(三)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房改或廉價租金,已按成本或商品租金交納房租。
三、住房貨幣分配原則上按月發(fā)放。工作滿一年以上首次購買住房的(需提交購房合同),可給予經(jīng)濟上的支持,提前一次性無息提供7年的住房貨幣分配款作為借款,以后從住房補貼中逐月扣回,如調出機關事業(yè)單位,必須歸還借款余額。
四、住房貨幣分配的資金來源:
(一)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1.從住房基金中提取80%;2.省財政廳納入預算,原用于住房建設、維修和房租補貼的資金;3.單位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維修支出的部分;4.經(jīng)省財政廳核準開支的預算外資金;
屬財政差額撥款的單位,由省財政廳按財政撥款的比例安排。
(二)自收自支的單位:1.從住房基金中提取80%;2.單位自籌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3.單位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維修支出的部分;4.單位的公益金;5.單位可支配的其它資金。
五、計發(fā)住房貨幣分配的起始時間。1999年底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從2000年1月起計發(fā);2001年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次月起計發(fā)。
六、申請使用住房基金或須經(jīng)省財政廳核準的資金發(fā)放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使用住房基金的,由單位向省房改辦申請,并附上銀行出具的住房基金余額證明,省房改辦根據(jù)該單位住房資金的余額按規(guī)定批出,由單位逐月發(fā)放。
(二)申請須經(jīng)省財政廳核準的資金的,由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并附上單位年度預算(包括單位年度住房基金收支預算、決算和住房補貼項目),由省財政廳按規(guī)定批出,由單位逐月發(fā)放。
參加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省直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住房貨幣分配申請表》,由單位審核匯總填寫《省直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住房貨幣分配申報審批表》,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分別向省房改辦和省財政廳申報。
七、省房改辦和省財政廳核定批準使用資金后,在年度計發(fā)期間內(nèi),如因人員變動或職務升降的,核定的預算不作增減調整,應增減的資金到下一個年度一次性調整,而個人增加部分可由單位先預支給個人。
八、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九、省屬駐穗國有企業(yè)職工住房貨幣分配方案可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附件:省直駐穗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住房貨幣分配補貼標準表
廣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省直駐穗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住房貨幣分配標準表
單位:元/月/人
┌────┬─────┬───────────────┬─────────┐
│ │ 機 關 │ 事 業(yè) 單 位 │ 機關或事業(yè)單位 │
│住房貨幣│ │ │ │
│分配標準├─────┼────────┬──────┼────┬────┤
│ │ 行政職務 │被聘專業(yè)技術職務│ 職 員│技術工人│普通工人│
├────┼─────┼────────┼──────┼────┼────┤
│ 233 │辦 事 員│ 員 級 │ 六 級 │ 初級工│ 5年以下│
├────┼─────┼────────┼──────┼────┼────┤
│ 280 │ 科 員│ 助 級 │ 五 級 │ 中級工│6―1 0年│
├────┼─────┼────────┼──────┼────┼────┤
│ 327 │副主任科員│ 中級3年以下 │四級4年以下 │ 高級工│11―18年│
├────┼─────┼────────┼──────┼────┼────┤
│ 373 │ 主任科員│ 中級4年以上 │四級5年以上 │技 師│19年以上│
├────┼─────┼────────┼──────┼────┼────┤
│ 420 │副 處 級│ 副高級3年以下│三級4年以下 │高級技師│ │
├────┼─────┼────────┼──────┼────┼────┤
│ 467 │ 處 級│ 副高級4年以上 │三級5年以上 │ │ │
├────┼─────┼────────┼──────┼────┼────┤
│ 607 │副 廳 級│ 正 高 級 │ 二 級 │ │ │
├────┼─────┼────────┼──────┼────┼────┤
│ 747 │正 廳 級│ │ │ │ │
├────┼─────┼────────┼──────┼────┼────┤
│ 933 │副 省 級│ │ │ │ │
├────┼─────┼────────┼──────┼────┼────┤
│ 1183 │正 省 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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