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202
- 【發(fā)布文號】黔府辦發(fā)[2001]42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4-16
- 【生效日期】2001-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強鄉(xiāng)(鎮(zhèn))煤炭產品驗票管理的通知
(黔府辦發(fā)〔2001〕42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qū)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特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鄉(xiāng)(鎮(zhèn))煤炭產品驗票管理工作,認真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鄉(xiāng)(鎮(zhèn))煤礦統一使用鄉(xiāng)鎮(zhèn)煤炭產品專用票據和統一稅費標準的通知》(黔府辦發(fā)〔1994〕24號)精神,防止稅費流失,制止亂設站、亂收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煤炭產品稅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嚴禁亂設卡、亂收費,切實減輕鄉(xiāng)(鎮(zhèn))煤礦負擔,促進鄉(xiāng)(鎮(zhèn))煤礦健康發(fā)展。對煤炭產品的開票驗票,原則上應在礦區(qū)礦點進行。同時,針對個別礦區(qū)礦點分散的情況,可適當設立煤炭(焦)驗票處。煤炭(焦)驗票處的設立,必須按照少而精、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由縣級煤炭主管部門商交通部門提出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批。煤炭(焦)驗票處的設立、管理工作由縣級煤炭主管部門負責,交通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糾風部門監(jiān)督檢查。
二、煤炭(焦)驗票處應配備準確的計量設備,一律不得在公路干道上設立,不得占道驗票,也不得設立花桿,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三、必須加強對驗票人員的教育,努力提高他們的思想和業(yè)務素質。煤炭(焦)驗票處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加強管理,簡化手續(xù),規(guī)范驗票、文明驗票。驗票人員、驗票程序、收費文件、項目標準應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四、煤炭規(guī)費收取標準和使用票據,必須嚴格按照黔府辦發(fā)〔1994〕24號文件執(zhí)行,實行收入專戶儲存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違反規(guī)定的要及時糾正,對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各地各有關部門在近期內要對現有煤炭驗票站(點)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違規(guī)設立的,應予撤除;站點過多的,要進行調整。要精簡人員,減少開支。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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