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公務員職位管理規(guī)定
青島市國家公務員職位管理規(guī)定
(1999年10月20日青島市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揮職位管理在國家公務員制度中的基礎作用,促進國家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職位管理,是指以國家公務員職位為對象進行管理的一項人事制度。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按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的職位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 職位管理應當遵循相對穩(wěn)定與動態(tài)管理相結(jié)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gòu)與權(quán)限
第五條 市和各區(qū)(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級政府國家公務員職位管理綜合部門,負責對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職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并按管理權(quán)限具體承辦職位設置審批、非領導職務任命審核備案等手續(xù)。
第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依據(jù)國家公務員職位設置的有關規(guī)定,對國家公務員錄用、選配任命、考核、培訓、輪崗等工作進行管理。
第七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機關國家公務員職位的綜合管理,由各區(qū)(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
第三章 職位設置與變更
第八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設置國家公務員職位,應當堅持因事設位的基本原則,即在確定職能、機構(gòu)、編制的基礎上,在規(guī)定的機構(gòu)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數(shù)設置比例內(nèi),按照科學合理、協(xié)調(diào)有效、工作量適度的要求,設置職位。
第九條 職位設置應當保持相對穩(wěn)定,但可以根據(jù)政府職能和職位內(nèi)容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diào)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報設置或變更職位:
(一)根據(jù)上級或本級機構(gòu)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設立機構(gòu)、增減編制、調(diào)整職能及內(nèi)設機構(gòu)的;
(二)按照管理權(quán)限,經(jīng)批準調(diào)整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職位層次或數(shù)量的;
(三)因其它原因變更職位層次和數(shù)量的。
第十條 職位設置或變更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機關提出職位設置或變更方案,編寫或調(diào)整職位說明書,報政府人事部門;
(二)政府人事部門對申報機關的職位設置或變更方案及職位說明書進行評價、審查,并下達書面批復;
(三)申報機關按政府人事部門的批復,設置或變更職位,修改職位說明書,并將正式職位說明書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章 職位審核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晉升、調(diào)任、轉(zhuǎn)任國家公務員,必須有相應的空缺職位,其人選應當具備擬任職位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建立國家公務員職數(shù)登記總冊,對本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職位設置及使用等情況進行登記,作為職位審核的依據(j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建立國家公務員職數(shù)分冊,將本部門的職位設置及使用等情況進行登記,作為本部門職位管理的依據(jù)。
第十三條 職位審核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晉升、調(diào)任、轉(zhuǎn)任調(diào)研員及調(diào)研員以下國家公務員,除按照管理權(quán)限由黨委、政府決定任命的外,須填寫《國家公務員職位審核表》(附表一)、《擬晉升、確定、調(diào)任、轉(zhuǎn)任國家公務員職務人員名單》(附表二),報送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其中,錄用國家公務員,只填寫《國家公務員職位審核表》;
(二)政府人事部門依據(jù)呈報機關的職位設置、人員配備情況和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升降的有關規(guī)定,對呈報機關的職位空缺和擬任職的國家公務員的任職資格條件、年度考核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在職位審核表、人員名單上簽署審核意見。呈報機關憑此公布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命決定,辦理公務員晉升、調(diào)任、轉(zhuǎn)任或申報錄用計劃等手續(xù)。
第十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因轉(zhuǎn)任、調(diào)離、辭職、辭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國家公務員職務,應當填寫《國家公務員職數(shù)核查表》(附表三),報送政府人事部門核查職數(shù)。
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按下列規(guī)定對國家公務員職位進行監(jiān)督:
(一)對不按職位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或無空缺職位情況下錄用、晉升、調(diào)任、轉(zhuǎn)任國家公務員的,不予辦理有關手續(xù)并予以糾正;
(二)對不按規(guī)定辦理職位審核手續(xù)的,責令其重新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xù);
(三)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jié)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各區(qū)(市)政府人事部門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建立職位年審和年度備案制度: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將本部門的國家公務員職數(shù)分冊報送政府人事部門進行年審,人事部門審核確認后,將職數(shù)登記冊退回呈報部門備查;
(二)各區(qū)(市)政府人事部門應當將本區(qū)(市)國家行政機關的職位設置、人事配備等情況填寫《青島市國家公務員職位管理年度備案表》(附表四),于每年12月份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區(qū)(市)政府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國家公務員職位審核表
呈報機關(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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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位名稱│處│副│調(diào)│助理│ 主任 │副主任│科│辦│小│備注┃
┃ 數(shù)量 │ │處│研│調(diào)研│ 科員 │科 員│ │事│ │ ┃
┃ │長│長│員│員 │(科長│(副科│員│員│計│ ┃
┃項目 │ │ │ │ │) │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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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位數(sh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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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配數(sh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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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位空缺數(sh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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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晉升 │ │ │ │ │ │ │ │ │ │ ┃
┃空├──────┼─┼─┼─┼──┼───┼───┼─┼─┼─┼──┨
┃缺│擬確定 │ │ │ │ │ │ │ │ │ │ ┃
┃職├──────┼─┼─┼─┼──┼───┼───┼─┼─┼─┼──┨
┃位│擬錄用 │ │ │ │ │ │ │ │ │ │ ┃
┃使├──────┼─┼─┼─┼──┼───┼───┼─┼─┼─┼──┨
┃用│擬調(diào)任 │ │ │ │ │ │ │ │ │ │ ┃
┃ ├──────┼─┼─┼─┼──┼───┼───┼─┼─┼─┼──┨
┃ │擬轉(zhuǎn)任 │ │ │ │ │ │ │ │ │ │ ┃
┃ ├──────┼─┼─┼─┼──┼───┼───┼─┼─┼─┼──┨
┃ │擬兼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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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機關(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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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擬晉升、確定、調(diào)任、轉(zhuǎn)任國家公務員職務人員名單
呈報機關(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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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出生│文化│參加│單位、職│近三年度考核結(jié)果│擬任│職位│審核┃
┃姓名│ │ │ │工作│務及任現(xiàn)├──┬──┬──┤ │ │ ┃
┃ │別│年月│程度│時間│職時間 │ 年│ 年│ 年│職務│代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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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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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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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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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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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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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審核機關、呈報機關各留存一份。呈報 審核機關(章)
機關辦理工資核批手續(xù)時,須將此表送工商管理部門一 -------
份,憑此辦理所任職國家公務員工資核批手續(x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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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國家公務員職數(shù)核查表
_______市(區(qū))人事局:
我部門(單位)______等__名工作人員因_______等原因,免去現(xiàn)任職務,請予以核銷上述工作人員所占職數(shù)。
附:擬免職工作人員基本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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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現(xiàn)任職務及時間│擬免職務│免職原因│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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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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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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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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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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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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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報部門(單位):________(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四: 青島市國家公務員職位管理年度備案表
市(區(qū))人事局(章):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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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 │ 領導職務 │ 非領導職務 │工┃
┃ ├─┬─┬─┬─┬─┬─┬─┬─┬─┬─┬─┬─┬─┬─┬─┬─┬─┼─┬─┬─┬─┬─┬─┤ ┃
┃ 名稱│局│黨│副│黨│紀│紀│科│副│監(jiān)│機│機│專│總│副│工│團│其│調(diào)│助│主│副│科│辦│ ┃
┃ │長│委│局│委│委│檢│ │科│察│關│關│職│工│總│會│委│ │研│理│任│主│ │事│ ┃
┃ 數(shù) │或│書│長│副│書│組│ │長│室│黨│黨│黨│程│工│主│書│ │員│調(diào)│科│任│ │員│勤┃
┃ │主│記│副│書│記│長│長│ │主│委│委│務│師│程│席│記│他│ │研│員│科│員│ │ ┃
┃ 量│任│ │主│記│ │ │ │ │任│書│副│干│ │師│ │ │ │ │員│ │員│ │ │ ┃
┃項 │ │ │任│ │ │ │ │ │ │記│書│部│ │ │ │ │ │ │ │ │ │ │ │ ┃
┃ 目 │ │ │ │ │ │ │ │ │ │ │記│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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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數(sh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置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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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數(sh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 數(sh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缺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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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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