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702
- 【發(fā)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6號
- 【發(fā)布日期】1997-09-04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6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jīng)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對未經(jīng)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準,擅自復制、轉(zhuǎn)讓、轉(zhuǎn)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對拒絕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秘密測繪成果管理證書,并停止向其提供測繪成果”的內(nèi)容刪除。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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