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302
- 【發(fā)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
- 【發(fā)布日期】1996-09-11
- 【生效日期】1996-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號)
《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已經1996年7月14日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小汽車編制管理,節(jié)約開支,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非經營性事業(yè)單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yè)。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小汽車,是指屬于小轎車型、吉普車型、旅行車型的各種二十座位及其以下封閉式機動車輛。
第四條 小汽車的編制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合理定編,從嚴控制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以下簡稱控購辦公室)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權限,在小汽車編制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小汽車編制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
(二)參與制定或者制定有關小汽車編制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三)審核、批準小汽車編制;
(四)監(jiān)督檢查小汽車編制執(zhí)行情況;
(五)查處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六)同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級控購辦公室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的配車原則和標準,對小汽車編制依法實施審核。
第七條 申請核定小汽車編制,應當向同級控購辦公室提交申請書以及編制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按規(guī)定填寫申請小汽車編制報告表。
第八條 核定小汽車編制,應當依照下列管理權限審批:
(一)省級機關的小汽車編制,由省控購辦公室審核后,統(tǒng)一報省政府批準,駐石的中直、省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省控購辦公室批準;
(二)設區(qū)的市及其所屬單位和中直、省直駐市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設區(qū)的市控購辦公室審核后,報省控購辦公室批準;
(三)縣(市、區(qū))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縣(市、區(qū))控購辦公室審核后,報設區(qū)的市控購辦公室批準。
第九條 各級控購辦公室應當嚴格審查申報單位的申請書和申請小汽車編制報告表,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決定批準的,發(fā)給定編文件;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 國家規(guī)定的專用車和國外、港澳臺胞贈送的小汽車,由省控購辦公室核定一次性編制。核定一次性編制的小汽車報廢后,編制自行取消,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型、過戶和轉讓。
第十一條 已經核定的小汽車編制的單位,發(fā)生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級別時,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核定小汽車編制。
第十二條 由地方財政開支的行政機關和全額事業(yè)單位小汽車編制核定后,對超出編制的現有車輛,由同級財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調劑給缺編單位。
第十三條 購置小汽車的單位,必須持小汽車定編文件,向有審批權的控購辦公室辦理控購審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 小汽車轉籍或者過戶,轉出單位應當到當地控購辦公室申請注銷原車輛編制檔案;轉入單位必須憑定編文件辦理控購審批手續(xù)。
第十五條 銀行、物資、公安部門以及購車單位的財會人員,應當配合控購辦公室實施小汽車編制管理工作。未經控購辦公室批準擅自購買小汽車,購車單位財會人員不準付款,銀行不得辦理匯款,物資部門不得供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不得發(fā)放行車牌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購買小汽車:
(一)未申請核定小汽車編制的;
(二)現有小汽車已經超出編制的;
(三)轉籍、過戶未辦理小汽車編制核定手續(xù)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擅自購買小汽車的,由縣級以上控購辦公室沒收所購買的小汽車,并可處以購車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銷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出售小汽車的,沒收其違法銷售所得的利潤,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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