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5年8月1日貴州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 村委會組織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chǎn)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名額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jù)村的規(guī)模大小和經(jīng)濟發(fā)展等情況提出建議,經(jīng)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shù)拿~,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幾個自然村寨聯(lián)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照顧村寨狀況。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tǒng)一部署,由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特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同級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jīng)費,由地方各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六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特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zhí)行《 村委會組織法》和本辦法;
(二)部署、指導和監(jiān)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解答選舉中的有關問題;
(五)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jīng)驗;
(六)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七條 村成立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村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其成員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
村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確定并公布選舉日;
(三)確定選舉工作人員;
(四)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處理對選民名單的申訴;
(五)組織選民對候選人的提名、醞釀、協(xié)商,確定并公布正式候選人;
(六)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確認選舉、選票是否有效;
(七)公布選舉結果;
(八)總結選舉工作和整理檔案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八條 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都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經(jīng)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每次選舉前對上一次選民登記以后滿十八周歲的、新遷入本村具有選民資格的和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遷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jīng)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選舉日為準;出生日期,以身份證或戶籍登記為準。
第九條 在選舉日二十日以前,因婚姻、家庭關系住進本村具有選民資格,其戶口尚未遷入的,應給予登記。
外出務工等一年以上的村民,在選舉日五日以前未能回村參加選舉又未委托其他選民代其行使選舉權的,不計算在本屆選民數(shù)內。
第十條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二十日前公布。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章 候選人的提出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聯(lián)系群眾,熱心為村民服務;
(三)工作認真負責,有辦事能力,能完成任務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四)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識。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以由村民小組或者選民十人以上聯(lián)名推薦,也可以由村政黨、人民團體、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推薦的候選人名額,不得超過應選的名額。
村選舉委員會對所有提名推薦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依法匯總后,在選舉日十五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提名推薦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公布后,經(jīng)各選民小組充分醞釀、討論、協(xié)商,由村選舉委員會根據(jù)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shù)多一人,委員的候選人人數(shù)應當比應選人數(shù)多一至二人;如果提名候選人人數(shù)等于應選名額,也可以等額選舉。正式候選人名單確定后,應當按照候選人的姓氏筆劃為序在選舉日五日以前公布。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十四條 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之前,村選舉委員會應當做好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核實參選人數(shù),落實選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但候選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準備票箱、選票和選舉結果報告單,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
(三)召開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監(jiān)票人、計票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和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計票人。
第十五條 投票選舉時,由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為便于居住分散的選民投票選舉,可以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也可以分別投票選舉,但不能由當選的委員推選主任、副主任。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因故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選舉人對于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本村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十六條 投票結束后,收回的選票應封存并于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由監(jiān)票人、計票人當眾將投票人數(shù)和票數(shù)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第十七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選舉無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選舉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多于應選名額的選票無效,等于或少于應選名額的選票有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全票作廢;部分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第十八條 全村選民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的候選人或另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jù)第一次投票未當選人得票多少順序按選舉差額規(guī)定確定候選人名單。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經(jīng)投票選舉,當選人已達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副主任暫時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補選出主任為止。當選人不足三人,無法組成新一屆委員會的,由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暫時主持工作,直至組成新一屆委員會為止。依法補選缺額時,已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有效。
缺額補選的時間應在換屆選舉后二個月以內進行。
第二十條 選舉結果由村選舉委員會根據(jù)本辦法確定是否有效,應在當日宣布,并上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縣級民政部門頒發(fā)省民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后五日內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在村民委員會換屆期間推選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產(chǎn)生應在選民登記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前進行。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一般按每十戶推選一名的比例產(chǎn)生。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六章 撤換和補選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jiān)督,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撤換違法違紀或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
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由十名以上選民聯(lián)名提出,有五分之一以上選民附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采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經(jīng)全村選民過半數(shù)通過,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yǎng)、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或連續(xù)六個月以上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經(jīng)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確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向村民會議書面提出辭職,辭職被接受的,其職務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村范圍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缺額的補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參選人員由村民委員會確定,可以是全村選民,也可以是有選民資格的戶代表;
(二)候選人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名,由村民委員會匯總交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醞釀、協(xié)商后,根據(jù)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愿確定正式候選人,并于補選投票的二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選人數(shù)可多于或等于補選名額;
(三)補選日期于選舉的五日以前公布;
(四)召開選舉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投票選舉,參選選民或戶代表過半數(shù)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獲得參選選民或戶代表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
(五)補選結束后,由村民委員會將補選結果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部門向當選人頒發(fā)當選證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jīng)多數(shù)選民同意或未按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候選人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違者給予責任人以警告等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村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一)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貴州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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