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5
- 【發(fā)布文號】穗府辦[1994]76號
- 【發(fā)布日期】1994-12-08
- 【生效日期】1994-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轉發(fā)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關于禁止 非法高價炒賣人民幣零鈔和加強現金管理報告的通知
轉發(fā)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關于禁止
非法高價炒賣人民幣零鈔和加強現金管理報告的通知
(穗府辦[1994]76號)
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關于禁止非法高價炒賣人民幣零鈔和加強現金管理的報告》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關于禁止非法高價炒賣人民幣零鈔和加強現金管理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當前廣州地區(qū)一些單位與個人非法高價炒賣人民幣零鈔的現象較為嚴重,一些有較多零鈔收入的單位,不按規(guī)定把收入款送繳銀行,私自把零鈔向外兌換謀取利益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嚴重干擾社會現金流通的正常進行,破壞金融秩序,擾亂了市場,給銀行工作帶來了極大壓力,嚴重影響廣大群眾的正常生活,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為此,建議采取措施,對這些不法行為進行取締,以加強現金管理。
一、禁止以贏利為目的非法購買、兌換人民幣零鈔和高價出售零鈔,一經發(fā)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擾亂市場,投機倒把進行沒收、罰款查處。
二、凡有人民幣零鈔收入的單位,應執(zhí)行國家現金管理規(guī)定,將回籠款按券類如實送繳銀行,不準私自向外調劑兌換,如發(fā)現,追究其主管負責人責任,屢教不改者其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理。
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保證發(fā)放工資和交通、橋梁公路收費及大型商場的小票需要,不得以權謀私。銀行職工不準在內部大量兌換小票,如發(fā)現要追究雙方責任。
四、各企事業(yè)、商業(yè)、服務業(yè)等單位除按現金管理規(guī)定允許保留現金庫存限額外,不得有意截存人民幣零鈔,囤積居奇,以此謀利。應將零鈔投入市場,多余零鈔送繳銀行。
五、各新聞單位應多從正面宣傳報導,避免產生社會負面效應。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有關部門執(zhí)行。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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