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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法釋〔2019〕5號
  • 【發(fā)布日期】2019-04-24
  • 【生效日期】2019-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1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法釋〔2019〕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1次

會議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保障和規(guī)范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jù)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的,合議庭成員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二條 對于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之外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的申請后,經審查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的,合議庭成員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審判需要,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一定數(shù)量的候補人民陪審員,并確定遞補順序,一并告知當事人。

        因案件類型需要具有相應專業(yè)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根據(jù)具體案情,在符合專業(yè)需求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確定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參審案件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開庭地點、開庭時間等事項告知參審人民陪審員及候補人民陪審員。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將參加審判活動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

        第五條 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下列案件的審理: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六條  人民陪審員不得參與審理由其以人民調解員身份先行調解的案件。

       第七條 當事人依法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回避。人民陪審員的回避,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

       人民陪審員回避事由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確定遞補人選。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相關權利和義務告知人民陪審員,并為其閱卷提供便利條件。

        第九條 七人合議庭開庭前,應當制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區(qū)分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對爭議事實問題逐項列舉,供人民陪審員在庭審時參考。事實認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難以區(qū)分的,視為事實認定問題。

       第十條 案件審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依法有權參加案件調查和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 庭審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依法有權向訴訟參加人發(fā)問,審判長應當提示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發(fā)問。

       第十二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證據(jù)規(guī)則,然后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依次發(fā)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fā)表意見并總結合議庭意見。

       第十三條 七人合議庭評議時,審判長應當歸納和介紹需要通過評議討論決定的案件事實認定問題,并列出案件事實問題清單。

       人民陪審員全程參加合議庭評議,對于事實認定問題,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在共同評議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對于法律適用問題,人民陪審員不參加表決,但可以發(fā)表意見,并記錄在卷。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應當認真閱讀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名。

       第十五條 人民陪審員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其參加審理的案件時,可以發(fā)表意見。

       第十六條 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將裁判文書副本及時送交參加該案審判的人民陪審員。

       第十七條 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均衡參審,結合本院實際情況,一般在不超過30件的范圍內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加審判案件的數(shù)量上限,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規(guī)范和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不得安排人民陪審員從事與履行法定審判職責無關的工作。

       第十九條 本解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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