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002
- 【發(fā)布文號】桂政發(fā)[1989]20號
- 【發(fā)布日期】1989-01-31
- 【生效日期】1989-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轉區(qū)宗教事務局 關于當前我區(qū)宗教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轉區(qū)宗教事務局
關于當前我區(qū)宗教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桂政發(fā)〔1989〕20號1989年1月31日)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同意區(qū)宗教事務局《關于當前我區(qū)宗教工作的幾點意見》,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望結合實際情況,參照辦理。辦理過程中有何新的情況,望及時報告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關于當前我區(qū)宗教工作的幾點意見
為了總結和交流在新形勢下我區(qū)宗教工作的情況,討論如何加強對宗教活動的行政管理,我們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在南寧召開宗教工作座談會。
會議認為,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經過各級主管宗教工作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我區(qū)宗教工作的基本情況是好的。黨的宗教政策得到認真貫徹落實,宗教活動基本納入正常軌道,宗教界人士與黨和政府的關系較密切,信教群眾聚居地方的生活秩序、生產秩序、黨群關系、民族關系基本正常,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擁護黨和政府的領導,并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祖國統(tǒng)一大業(yè)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少數(shù)地方清退宗教團體房產的工作不落實,對開放宗教活動場所卡得太死,對他們的正常宗教活動有時加以限制,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的自養(yǎng)解決不了。這不僅引起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對黨的政策產生懷疑,對政府的工作有意見,而且有的或明或暗地向地下教會、海外宗教組織伸手要錢要物,為海外不友好宗教勢力的滲透留下了缺口。另外,有些地方對宗教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抓得不緊,該管的沒有認真地管起來,該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沒有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出現(xiàn)放任自流的現(xiàn)象,一些自封的“自由傳道人”到處亂傳濫洗,搞了許多自發(fā)的家庭聚會點,有的披著宗派外衣搞摸身治病等騙人錢財活動,等等。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我們的一些領導和干部對宗教的“五性”特別是長期性缺乏正確的認識,對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針政策學習宣傳不夠,“左”的思想影響沒有肅清;宗教工作機構不健全,宗教工作干部和愛國宗教團體兩支隊伍的力量少而弱,出現(xiàn)了宗教工作無人管或工作銜接不上的現(xiàn)象。
會議針對我區(qū)宗教活動存在問題和宗教工作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提出了如下改進意見:
一、繼續(xù)抓緊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認真解決遺留問題
清退被占用的教會房產,是解決教會自養(yǎng),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抵制海外敵對宗教勢力滲透,促使宗教活動正?;闹匾镔|條件,也是團結爭取宗教界人士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們一定要從政治上著眼來看待和處理清退教會房產問題,不能只算經濟帳。目前,我區(qū)應落實的教會房產約有十萬平方米,尚有15%左右未落實。主要集中在幾個市縣,大多數(shù)是解放以來被黨政文教衛(wèi)生部門占作公房,有的已被拆除或改建,大多數(shù)的產權已經明確,但使用權遲遲落實不了。對此,各地要進行全面檢查,凡是該清退而尚未清退的宗教房產,都要按照國務院〔1980〕188號文件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1986〕5號文件的規(guī)定,一一加以落實。解決每處房產問題,要與宗教組織平等協(xié)商,把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與解決宗教活動場所和為宗教團體創(chuàng)造自養(yǎng)條件結合起來。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占用、拆毀單位負責。其中確有實際困難的,當?shù)厝嗣裾畱斪们榻o予補助。清退宗教房產遺留問題要在一九八九年上半年處理完畢,屆時建議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檢查組分赴各地檢查驗收,對頂著不辦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其責任。
二、加強對宗教活動的行政管理。
宗教信仰是個人的私事,可以自由選擇,不受干涉;但宗教活動作為一種社會活動和社會現(xiàn)象,要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政府對宗教活動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依法保護正當?shù)淖诮袒顒雍妥诮探绲暮戏嘁?,制止和打擊披著宗教外衣的違法亂紀活動。各地要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和政策,認真管好宗教活動及其場所。在有信教群眾的地方,縣以上(含縣)主管宗教工作部門應根據(jù)方便群眾生產和生活、利于管理的原則,批準開放一定數(shù)量的宗教活動場所,以滿足信教群眾過宗教生活的需要。對那些未經批準開放的自發(fā)的宗教活動點,要著眼于團結廣大信教群眾,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加以甄別,并與宗教團體或上層人士充分協(xié)商,作出適當處理,對這種現(xiàn)象長期采取一律不承認或放任自流的態(tài)度是不對的。對所有開放的寺廟教堂和簡易活動點,各地主管宗教事務工作部門要與那里的宗教組織及其負責人建立合作共事關系,引導他們學習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提高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覺悟,提高貫徹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的自覺性。協(xié)助他們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和各種管理制度,支持他們在法律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大膽地管理教務。凡屬教務方面的問題,由宗教組織獨立自主處理,政府機關不要包辦代替。在信仰同一宗教的民族中,國家干部應積極宣傳黨的宗教政策和做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工作。
三、加強政府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健全宗教工作機構
建議各級人民政府將宗教事務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各地區(qū)行署、各市以及有宗教工作任務的縣(市)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領導分管宗教工作,遇有重大問題要親自處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在機構改革中,逐步建立健全主管宗教事務的專門機構,或明確由政府某一部門負責宗教事務工作,配備相應的干部,并把宗教事務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每年撥給相應經費,保障宗教工作的開展。
宗教是一種社會現(xiàn)象,涉及面廣,除宗教部門外,民族、政法、宣傳、教育、科技、衛(wèi)生等部門以及各人民團體,應當密切協(xié)同,進行綜合治理。各有關部門在工作中,要利用各種機會和形式,向人民群眾宣傳黨的宗教政策,宣傳無神論和科學知識,在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正當宗教活動的同時,保障人們有不信教的自由。教育信教和不信教的群眾愛國守法,互相尊重,加強團結,為實現(xiàn)共同的政治目標和經濟利益而奮斗。宗教工作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促使當?shù)氐淖诮袒顒诱;?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市、縣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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