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嚴禁賭博條例
上海市嚴禁賭博條例
(1985年2月28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嚴禁賭博活動,懲罰賭博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十三次會議批準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第二條 賭博是違法、犯罪行為,應堅決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罰。
任何公民均有權對賭博活動進行勸阻、制止和檢舉、揭發(fā)。
第三條 賭資、賭具和賭博贏進的財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機關沒收、追繳。因賭博輸欠的賭債,或在賭博場所向其他參與賭博者借欠的賭債,一律廢除。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在公共場所設攤賭博或者用其他方式進行變相賭博活動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勞動教養(yǎng):
(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從中獲利,數(shù)額較大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情節(jié)較輕的;
(三)在賭博場所搶奪賭資或其他財物,情節(jié)較輕的;
(四)利用各種賭具多次進行詐騙,數(shù)額不大的;
(五)在公共場所設攤賭博,擾亂公共秩序,屢教不改的;
(六)因賭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屢教不改,或者因賭博被判刑、勞教,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后又進行賭博的。
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在賭博活動中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分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賭博,按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賭博行為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賭博,從重處罰。
第八條 拒絕、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取締賭博的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jié)較重,未構成犯罪的,按照規(guī)定予以勞動教養(yǎng);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市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負責人,均應教育干部、職工遵守本條例的規(guī)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制止本單位干部、職工賭博。
對賭博活動嚴重的單位,由公安機關提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放任、縱容賭博活動的單位負責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對于檢舉、揭發(fā)賭博違法犯罪行為的公民,公安、司法機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對檢舉、揭發(fā)賭博違法犯罪行為的公民進行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對主動交代違法犯罪事實,停止賭博活動,檢舉揭發(fā)他人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從寬處理或免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條例經(jīng)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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