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902
- 【發(fā)布文號】滬府發(fā)[1988]52號
- 【發(fā)布日期】1988-06-19
- 【生效日期】1988-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滬府發(fā)〔1988〕5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上海市技術服務和
技術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管理辦法》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市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管理辦法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fā)揮科技人員的作用,加強對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活動的組織和管理,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稅的技術服務是指技術服務方接受委托,組織科技人員,運用知識、技術、信息和儀器設備等為委托方解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中技術問題的活動。
本辦法所說的技術培訓是指技術培訓方接受委托或聘請,傳授專業(yè)技術知識或生產技能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的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和委托進行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單位和個人。
外商投資企業(yè)在本市委托進行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按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涉外規(guī)定及國際慣例辦理。
本市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按本市有關民辦科研機構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國家保護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機構的經營活動,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機構以及科技人員從事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
第五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本市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機構的人員
第六條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分以下兩種形式:
(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性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以下簡稱獨立性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
(二)附屬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獨立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非獨立性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
第七條 建立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專業(yè)技術領域和業(yè)務范圍;
(二)有三名以上與業(yè)務范圍相適應的具有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專職科技人員;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明確的組織章程;
(五)有合同和財務管理人員;
(六)獨立性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還須有必要的資金。
第八條 建立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應由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請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fā)給科技經營證書。
(一)注冊資金在十萬元以上的獨立性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由市科委審批;
(二)注冊資金在十萬元以上的獨立性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或非獨立性的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的區(qū)、縣科委審批。
獨立性的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須憑科技經營證書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能對外營業(yè)。
第九條 建立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主辦單位應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請報告;
(二)組織章程(包括服務宗旨、機構組織、經濟性質、專業(yè)技術領域和業(yè)務范圍、收費及分配辦法、權利和義務等);
(三)科技經營機構登記表(由市科委統一印制);
(四)專職科技人員學歷、技術職務證明;
(五)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第十條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的變更、合并、撤銷或歇業(yè)等,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原核準登記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xù)。
第十一條 各區(qū)、縣科委應及時將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的審批、變更等有關材料報送市科委備案。
第十二條 在職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可以業(yè)余從事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活動。
科技人員兼職需占用工作時間,或使用所在單位的物質條例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并向所在單位交納費用。
科技人員從事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活動,不得侵犯本單位、兼職單位以及其他人的技術和經濟權益。
第三章 業(yè)務范圍
第十三條 技術服務的業(yè)務范圍如下:
(一)為科研攻關、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等項目進行技術指導或解決技術關鍵;
(二)為生產單位進行產品設計、工藝編制、工程計算以及精密儀器和特種設備的調試和維修;
(三)為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新產品和新材料的計量、測試、化驗、分析、鑒定以及對科技成果的評價;
(四)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技術經濟信息、進行情報和專利的檢索與服務、技術資料的翻譯與整理以及計算機的應用服務;
(五)其他技術性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下列內容不屬于技術服務范圍:
(一)國家、地方計劃內的技術服務項目和非獨立性技術服務機構承擔的本單位服務項目;
(二)建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
(三)產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產、修繕和業(yè)務承纜,設備的安裝和保養(yǎng),貨物的運輸、倉儲和保管,勞務協作,建筑工程承包;
(四)生活服務、產品保修期內的維修服務、日用品的維修和保養(yǎng)、商品中介等其他非技術性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技術培訓的業(yè)務范圍如下:
(一)為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
(二)為提高人員技術素質和管理能力進行的專業(yè)技術知識的講解、生產實踐經驗的介紹和操作、維修技能的傳授;
(三)為交流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而舉辦的專題講座;
(四)其他技術性培訓活動。
第十六條 下列內容不屬于技術培訓范圍:
(一)國家、地方計劃內的技術培訓項目和非獨立性技術培訓機構承擔的本單位業(yè)務培訓;
(二)各類學校對學員進行的教學及為學員安排的生產實踐;
(三)文化補習、藝術指導等其他非技術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章 費用和分配
第十七條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費用的計算,凡國家已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計算;尚無規(guī)定的,可根據該技術服務、技術培訓項目的技術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會經濟效益以及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風險責任等因素,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八條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費用可從下列渠道列支:
機關、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委托的技術服務、技術培訓項目所需費用,凡有專項經費的,在專項經費內列支;沒有專項經費的,企業(yè)可在企業(yè)管理費、商品流通費、職工教育經費和稅后留利內列支,機關、事業(yè)單位在業(yè)務費、職工教育經費、預算外收入和包干節(jié)余經費內列支。
第十九條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可在技術服務、技術培訓項目凈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對該項目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的津貼和獎勵。具體比例,由上海市財政局另訂。
上述款項中的獎勵金額,不交獎金稅。其余部分應納入單位業(yè)務收入,按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科技發(fā)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第二十條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征免稅事項,按財政稅務部門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進行技術服務與技術培訓時,須按 技術合同法的規(guī)定訂立技術合同。
第二十二條 在技術服務活動中,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為技術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按期接受技術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二)妥善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二十三條 在技術培訓活動中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為技術培訓方提供培訓條件,落實培訓人員;
(二)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技術培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培訓項目,保證培訓質量;
(二)妥善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培訓條件,傳授專業(yè)技術知識或生產技能。
第二十四條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委托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造成委托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在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如符合國家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的,可按規(guī)定申報獎勵或申請專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取得市科委頒發(fā)的科技咨詢證書的科技咨詢機構,經市科委同意可兼營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業(yè)務的,不再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可兼營其他技術類型業(yè)務和生產經營業(yè)務,其兼營業(yè)務遵照其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得從事與其主營業(yè)務無關的商品貿易活動。
第二十八條 凡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的,不得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提取津貼、獎勵及享受免稅優(yōu)惠待遇。如有違反,由財政稅務部門責令其改正,直至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批準實施后三個月內,本市現有的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補辦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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