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洛陽市政府
- 【發(fā)布文號】洛政辦〔2009〕68號
- 【發(fā)布日期】2009-06-19
- 【生效日期】2009-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洛陽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提高政府機關運轉效率確保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快速落實的通知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提高政府機關運轉效率確保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快速落實的通知
(洛政辦〔2009〕68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系統(tǒng)機關工作效率,有效減少各工作事項在政府機關內部運轉時間,切實提高政府機關執(zhí)行力,確保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快速落實,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的范圍
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是指市黨政會議已研究決定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已明確批示要求辦理的,事關一個時期內全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大局的決策事項。
二、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的辦理工作要求
要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進一步轉變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效率意識,講政治、顧大局,樹立“決定辦理、立即辦理、高效辦理”和“領導交辦、馬上就辦、辦就辦好、辦好匯報”的指導思想,不等不靠,不推不拖,立即辦理,快速辦結,確保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快速落到實處,切實提高政府系統(tǒng)機關內部運轉效率和政府系統(tǒng)執(zhí)行力。
凡市委、市政府已決策的事項,尤其是涉及項目建設的決策事項,市政府辦公室將其列入《市長專報》,并作為市政府督查室的重點督辦事項,進行全程跟蹤督辦,并負責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其主要領導反饋辦理情況。
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凡有明確辦理單位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在第一時間向辦理單位下發(fā)督辦通知,明確辦理要求和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辦理單位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辦理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書長審核確定辦理單位后,下發(fā)督辦通知跟蹤督辦。
三、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的辦理時限
1.今后,凡市委、市政府決策的事項,會議紀要須在三天內簽發(fā);如三天內未簽發(fā)的,主辦科室要及時提醒領導,但最長不能超過一周時間;如超過一周時間,要嚴格追究主辦業(yè)務科室科長責任。
2.在會議紀要等正式文件尚未出臺前,有關部門必須在三天內履行完程序;如遇特殊情況,最多不能超過一周時間。在履行程序時,主辦單位要注明該事項領導決策的時間和辦理要求。
3.市政府有關部門在接到主辦部門的呈辦件后,必須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立即辦理,決不允許以會議紀要等正式文件尚未出臺為由推諉扯皮、拖延辦理時間(涉及重大政策、法律、法規(guī)事項除外)。
4.同一事項不同領導有不同決策意見,或個別事項確因客觀條件限制及與法律法規(guī)相悖時,要快速反饋,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說明情況。
5.對市委、市政府決定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明確批示要求辦理的事項,各責任單位要在承諾的時限內盡快辦結。
四、強化督查,嚴格責任
市政府督查室要強化對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辦理工作的督查,凡不按時限運轉并辦結的,要嚴格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洛陽市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執(zhí)行力行為責任調查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洛陽市行政過錯責任調查和責任追究聯(lián)動機制的通知》和《洛陽市績效考核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給予責任追究。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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