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核安全局
- 【發(fā)布文號】國核安發(fā)〔2009〕95號
- 【發(fā)布日期】2009-05-26
- 【生效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核安全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核安全局關于頒發(fā)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制造許可證的通知
國家核安全局關于頒發(fā)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制造許可證的通知
(國核安發(fā)〔2009〕95號)
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
你公司《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制造許可證申請公文》(常輔司字〔2008〕5號)收悉。
根據(jù)《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guī)章,我局審查了你單位提交的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制造許可證申請文件,并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經(jīng)文件審查和現(xiàn)場檢查,我局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和制造方面已經(jīng)具備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HAF601)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能力。我局決定向你公司頒發(fā)《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09)23號)(見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制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09)34號)(見附件二)。
你公司應按照《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許可證》和《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制造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和條件,開展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和制造活動,確保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和制造質(zhì)量。
附件:1.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許可證
2.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制造許可證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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