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江蘇省
- 【發(fā)布文號】蘇政辦發(fā)〔2005〕111號
- 【發(fā)布日期】2005-10-28
- 【生效日期】2005-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江蘇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江蘇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辦法
(蘇政辦發(fā)〔2005〕11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 信訪條例》,結合本省信訪事項辦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是信訪人對省轄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不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復核請求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 信訪人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信訪事項復核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不服復查意見的信訪人;
2.申請復核要有具體的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
3.屬于信訪復核的范圍并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它法定程序得到救濟的;
4.向省人民政府申請復核,信訪人要提供省轄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該信訪事項做出的復查意見及原辦理意見;
5.信訪人在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核申請。
第四條 復核請求人可以通過郵寄,也可直接到省人民來訪接待中心提出復核申請。
第五條 信訪人請求復核的書面申請及有關材料經省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省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向復核請求人出具《信訪事項復核受理告知單》(見附件1)。
第六條 省人民來訪接待中心應及時向省人民政府轉交信訪請求人的復核申請。按照江蘇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江蘇省人民政府啟動信訪事項復核工作的通知》(蘇信組辦〔2005〕3號)的要求,復核工作一般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信訪請求人請求復核的信訪事項,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具委托書,委托有權處理該信訪事項的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復核;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作部門的信訪事項,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xié)調,指定一個主辦單位或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牽頭進行復核;
3.跨地區(qū)、跨部門的信訪事項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xié)調有關地區(qū)和部門進行復核;
4.涉及外省、市的信訪事項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與外省市協(xié)調辦理。
5.復核工作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復核意見由受委托的承辦單位加蓋公章并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加蓋“江蘇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專用章”后,由受委托部門送達復核請求人。
第七條 復核意見一式五份,復核請求人、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受委托復核的部門各一份,報國家信訪局一份,存檔備查一份。
第八條 復核請求人在復核規(guī)定時間到期后,可電話查詢復核意見,也可到省人民來訪接待中心領取或要求郵寄復核意見。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復核意見為終結復核意見,信訪人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的,信訪部門不再受理。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繼續(xù)上訪的,由受委托作出復核意見的部門給予解釋,信訪部門協(xié)助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對拒不接受復核意見,無理纏訪鬧訪的,由當地政府帶回依法處理。
第十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信訪事項復核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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