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核安全局
- 【發(fā)布文號】國核安發(fā)〔2009〕10號
- 【發(fā)布日期】2009-01-23
- 【生效日期】2009-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核安全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核安全局關于頒發(fā)上海阿波羅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制造許可證的通知
國家核安全局關于頒發(fā)上海阿波羅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制造許可證的通知
(國核安發(fā)〔2009〕10號)
上海阿波羅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辦理民用核承壓設備設計、制造資格許可證的請示》(上阿字〔2007〕第005號)收悉。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制造許可證申請文件,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研究,同意向你公司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09)0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09)08號)。你公司必須遵守下述許可證條件:
一、僅限于從事許可范圍(見附件一、二)規(guī)定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和制造活動。
二、嚴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要求,認真履行報告與備案制度。
三、持證期間,嚴格履行申請文件和申請審查中的全部承諾。
四、持證期間,嚴格運行核質量保證體系。
五、在制造活動開始前,完成有關的工藝評定和工藝試驗項目。
六、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活動由持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實施。
你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和條件,開展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和制造活動,確保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和制造質量。
附件:1.上海阿波羅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許可活動范圍
2.上海阿波羅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活動范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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