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哈爾濱市
- 【發(fā)布文號】哈政綜〔2008〕68號
- 【發(fā)布日期】2008-11-24
- 【生效日期】2008-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哈爾濱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哈爾濱市志》編寫工作的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哈爾濱市志》編寫工作的通知
(哈政綜〔2008〕68號)
各中直、省屬在哈有關單位:
哈爾濱市第二輪修志工作自1999年啟動以來,得到了中直、省屬單位的大力支持,截至目前,相關的58個中直、省屬單位已有27個單位完成初稿,其中6個單位完成復審稿、1個單位完成終審稿,內容涉及民航、航運、鐵路、郵政、電信、電力、石油、軍事、燃氣、金融和自然環(huán)境等多個方面,一些單位的編寫工作進度和質量始終走在全市前列。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一些行業(yè)和單位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及職能發(fā)生了較大變化,給修志工作帶來較大影響,部分單位至今仍未按要求啟動編寫工作或進度遲緩。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從明年起,《哈爾濱市志》將進入陸續(xù)出版階段,為加快推進中直、省屬單位志書編纂工作,確保按期、高質量完成修志任務,依據(jù)國家《地方志工作條例》,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地方志編纂的責任和義務。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地方志工作條例》,明確了非地方政府管轄的駐在單位在地方志編寫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指出“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tǒng)地記述本行政區(qū)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歷史與現(xiàn)狀的資料性文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征集有關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地方志工作條例》要求,切實履行法定職責,自覺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地方志書編寫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一納入,五到位”的要求,把志書編寫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目標管理,做到領導、機構、人員、條件和經費五到位,為修志工作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
二、嚴格執(zhí)行志書編寫工作規(guī)范。各單位要以“出精品,修佳志”為目標,按照《哈爾濱市志》總體要求和《哈爾濱市志》編寫工作規(guī)范,制定本單位的志書編寫規(guī)劃,科學設置篇目,合理取舍內容,做好初審修改工作,對志稿進行嚴格把關,確保資料準確無誤、特點突出、完整反映所記事物的發(fā)展軌跡,加快編寫速度,提高編寫質量。
三、加強溝通協(xié)調,做好督促檢查。哈爾濱市地方志辦公室是市政府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督促、檢查、審核哈爾濱市行政區(qū)域內地方志書編寫的工作機構,并具體負責對中直、省屬單位承擔的《哈爾濱市志》相關部分進行業(yè)務指導和審核把關。希望各有關單位密切與市地方志辦公室的聯(lián)系和溝通,主動接受業(yè)務指導。市地方志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單位修志工作進度和質量的督促檢查,切實搞好服務,確保按照時限要求和質量標準完成《哈爾濱市志》編纂任務。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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