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汕頭市
- 【發(fā)布文號】汕府〔2008〕92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6-28
- 【生效日期】2008-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汕頭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房屋管理的通告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房屋管理的通告
(汕府〔2008〕92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的規(guī)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和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房屋所有人、代管人應當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臺風、雨季來臨時,房屋所有人、代管人應當做好排危解險的各項準備,切實履行治理責任。
二、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
三、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代管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guī)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四、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時,使用人不得阻礙;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支持配合。
五、居住在危險房屋內的住戶,應當自行遷離;逾期不遷離的,必要時危險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制遷離。
六、房屋出現險情,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和使用人應當立即撤離,并采取通知四鄰、做好警戒、報警等相應措施,確保安全。
七、直管公房、僑托房和私產房屋的搶險工作,由所在地區(qū)(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組織指揮,房產、僑務、公安、司法、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單位積極配合。
單位自管的危險房屋的搶險工作,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單位搶險確有困難的,可委托市房產部門的搶險隊伍進行搶險。
搶險時,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和使用人及其所在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單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搶險工作。
八、私有危險房屋的所有人或承租人確無經濟能力治理的,其所在單位有經濟能力而拒絕借款修繕,發(fā)生房屋倒塌傷亡事故的,所在單位的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房屋所有人、代管人有險不查、有損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礙治理造成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25日市政府發(fā)布的《關于加強危險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06〕37號)同時廢止。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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