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核安全局
- 【發(fā)布文號】國核安發(fā)〔2008〕30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4-08
- 【生效日期】2008-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環(huán)境保護部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核安全局關于批準大連海密梯克泵業(y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及制造許可證的通知
國家核安全局關于批準大連海密梯克泵業(y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及制造許可證的通知
(國核安發(fā)〔2008〕30號)
大連海密梯克泵業(yè)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承壓設備設計資格許可證及制造資格許可證”換證的申請》(大海密發(fā)〔2007〕3號)收悉。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制造許可證申請文件,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文件審查和現場檢查,我局認為,你公司具備了條例及其配套規(guī)章所要求的各項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08)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08)02號)。你公司必須遵守下述許可證條件:
一、僅限于從事許可范圍(見附件一、附件二)規(guī)定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制造活動。
二、嚴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要求,認真履行報告與備案制度。
三、持證期間,嚴格履行申請文件和申請審查中的全部承諾。
四、持證期間,有效運行核質量保證體系。
五、在制造活動開始前,完成有關的工藝評定和工藝試驗項目。
六、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活動由持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實施。
你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和條件,開展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制造活動,確保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制造質量。
附件:1.大連海密梯克泵業(y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許可活動范圍
2.大連海密梯克泵業(y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活動范圍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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