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廣州市
- 【發(fā)布文號】穗府[2008]7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3-23
- 【生效日期】2008-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廣州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廣州市第二次土地調查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廣州市第二次土地調查的通告
(穗府[2008]7號)
為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fā)[2006]38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從2008年2月至2009年10月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次土地調查由廣州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協調,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調查工作機構負責實施轄區(qū)內的土地調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日常工作協調(地址:廣州市豪賢路193號,電話:83372363,傳真:83369331)。
二、土地調查期間,本市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向調查工作人員出示土地證書或房地產權證,并指派代表在調查現場協助調查。土地(房產)未依法登記的,主張土地權利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土地所在地的調查工作機構提交土地權屬來源或房屋所有權來源證明文件并協助調查,同時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區(qū)、縣級市以上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或房地產權登記。土地(房產)未依法登記且在土地調查中不出席指界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土地調查工作人員在調查現場須佩戴由廣州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作、貼有本人照片并注明工作區(qū)域及有效期限的《廣州市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證》,測繪人員還須持有測繪作業(yè)證件。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調查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測繪作業(yè)和土地調查工作。違反本《通告》,拒絕、阻撓調查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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