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 【發(fā)布文號】文物保函〔2008〕216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文物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文物局關于福建土樓田螺坑土樓群等三項保護工程方案的批復
國家文物局關于福建土樓田螺坑土樓群等三項保護工程方案的批復
(文物保函〔2008〕216號)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關于福建土樓(田螺坑土樓群)保護工程方案的請示》(閩文物字〔2007〕94號)、《關于福建土樓(懷遠樓)保護工程方案的請示》(閩文物字〔2007〕95號)和《關于福建土樓(和貴樓)保護工程方案的請示》(閩文物字〔2007〕96號)收悉。經研究,我局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該三項方案。
二、對文物維修方案提出以下意見:
(一)結合已批準的《福建南靖土樓文物保護規(guī)劃(田螺坑土樓群)》及《福建南靖土樓文物保護規(guī)劃(和貴樓、懷遠樓)》的要求,根據建筑各部分的使用功能,合理細化修繕設計。對于以居住功能為主的土樓,應注意保留原有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民俗習慣。
(二)應保持和使用傳統(tǒng)工藝、材料和做法。建議方案中補充三合土、夯土墻、外墻抹田泥等土樓建造的傳統(tǒng)做法。
(三)工程實施前應進一步對屋面進行勘察,嚴格控制屋面揭頂維修面積,盡可能多地保存利用原有瓦件。
(四)土墻加固中,只有對結構損傷嚴重的部位,才可采用化學材料,并盡量進行局部處理。使用化學材料須先進行試驗,不得對文物本體造成損害。
(五)進一步完善圖紙標注,如采用現代材料和局部性恢復的部位應在圖紙上明確標注。
三、水電等基礎設施的改造既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范,又應符合文物保護的有關要求。
四、建筑的消防、安防、避雷等應委托有專業(yè)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設計,并按程序報批后,考慮與文物修繕工程同時實施,以減少對文物本體的干擾。
請你局根據上述意見指導有關單位對方案進行修改和細化,經你局審定后實施。工程中應處理好施工同居民生活之間的關系,并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文物安全。
國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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