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哈爾濱市
- 【發(fā)布文號】哈教發(fā)〔2008〕10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2-18
- 【生效日期】2008-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哈爾濱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哈爾濱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哈爾濱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哈教發(fā)〔2008〕10號)
各區(qū)、縣(市)教育局,有關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哈爾濱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暫行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哈爾濱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爾濱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農(nóng)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哈政發(fā)〔2007〕27號)和《哈爾濱市進城務工農(nóng)民權益保障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73號),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促進義務教育的公平公正,有效規(guī)范學籍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隨來我市務工的父母在我市城區(qū)(含縣城)居住的農(nóng)村戶籍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其他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到我市就讀的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凡隨在我市務工的父母在我市暫住、擬到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借讀的適齡兒童少年,可由其父母向暫住地所在區(qū)、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借讀申請。
第四條 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申請借讀時,須準備以下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原件;
(二)暫居住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居民暫住證;
(三)務工證明(下列三種務工證明之一即可,用人單位出具的經(jīng)當?shù)鼐蜆I(yè)部門核準的招(聘)用工備案手續(xù);從事個體商業(yè)活動的出具當?shù)毓ど坦芾聿块T頒發(fā)的經(jīng)營執(zhí)照復印件;靈活就業(yè)人員由居住地街道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靈活就業(yè)證明);
(四)原就讀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就學證明。
第五條 自愿到民辦中小學校就學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可按民辦學校入學條件申請到民辦學校就學。
第六條 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市小學畢業(yè)的,可直接升入對口初中就讀,對口初中容納不下的,由學校所在區(qū)、縣(市)教育局統(tǒng)籌安排。
第七條 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市就學的,給予建立借讀學籍。具體辦法按《哈爾濱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八條 在已實施義務教育經(jīng)費保障機制改革地區(qū)就讀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免收借讀費和雜費;在未實施義務教育經(jīng)費保障機制改革地區(qū)就讀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照“一費制”的辦法收取就學費用。
第九條 為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完成義務教育,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勺们橛枰再Y助。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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