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辦〔2007〕184號
- 【發(fā)布日期】2007-09-14
- 【生效日期】2007-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福建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有關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有關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材料的通知
(閩政辦〔2007〕184號)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它一旦發(fā)生,當地政府為妥善處置需要開展大量艱巨的工作。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重在預防,首要是加強宣傳。為了從政策法規(guī)及技術層面進一步統(tǒng)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標準和宣傳教育口徑,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印發(fā)了有關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材料(處非聯發(fā)〔2007〕3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該宣傳教育材料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有效的宣傳教育工作。同時,請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盡快建立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聯席會議,并及時將當地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反饋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聯席會議。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于印發(fā)有關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材料的通知
處非聯發(fā)〔2007〕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近日,國務院已批準發(fā)布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起草的《堅決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以下簡稱《答記者問》)。新華社以《權威部門介紹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背景知識》(以下簡稱《背景知識》)為題發(fā)出通稿,同時公布了五起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答記者問》和《背景知識》的發(fā)布,從政策法規(guī)及技術層面進一步統(tǒng)一了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操作標準和宣傳教育口徑。為穩(wěn)步推進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礎。
現將《答記者問》、《背景知識》及相關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印發(fā)給你們,請你們以此為藍本和契機,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精心部署、加強協調,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有效的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完善相應宣傳教育工作機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將適時抽查部分省(區(qū)、市)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總結、交流和推廣各地先進工作經驗。各地要不斷總結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并及時反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
聯系人:郭修瑞 電話:(010)66279427
附件:1.堅決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
2.權威部門介紹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背景知識及相關典型案例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
(中國銀監(jiān)會代章)
二○○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堅決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題:堅決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近日就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從事金融業(yè)務活動、傳銷活動等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基本特征?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fā)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fā)行或變相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yōu)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fā)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yè)、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目的。
問: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么危害?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于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jié)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yǎng)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fā)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引發(fā)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qū)社會治安動蕩。由于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問:什么是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jiān)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yè)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yè)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yè)務活動等。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規(guī)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yè)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jiān)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fā)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銀監(jiān)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yè)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yè)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jiān)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證券、期貨經紀;(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資產管理;(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7)證監(jiān)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yè)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yè)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jiān)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保險、再保險;(2)保險代理;(3)保險經紀;(4)保監(jiān)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yè)務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yè)務的一種,盡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于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
問: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國家管理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存款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
問:如何識別非法公開發(fā)行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避免上當受騙?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非法公開發(fā)行股票或發(fā)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會給上當購買者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公開發(fā)行股票或發(fā)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條件、審批程序、發(fā)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嚴格規(guī)定。依照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guī)定,公開發(fā)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對象發(fā)行股票等),發(fā)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且經證監(jiān)會核準。凡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公開發(fā)行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公開發(fā)行股票必須公告其招股說明書等信息,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公眾購買股票應通過合法的證券公司申購和交易。發(fā)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必須公告招募說明書等信息,由依法設立的作為該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等經證監(jiān)會認定的機構發(fā)售;公眾應當通過這些合法的機構申購。一些非法從事證券業(yè)務的人員和機構,通過小廣告、信函、網絡信息、手機短信、推介會、自行或者雇人游說等方式,散布所銷售是即將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購買后可獲得高額回報等謊言,誘騙公眾購買。對這些非法的證券活動,公眾務必提高警惕,不要上當受騙,避免使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
問:股市熱引發(fā)了所謂的“地下基金”流行,請介紹一下“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從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已查處的案件看,“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謂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進行斂財活動,它們大都無固定場所、地點,主要以網絡、電話等媒介,以發(fā)展會員傳銷等方式進行地下犯罪活動,資金存取、轉移全都通過“一卡通”銀行賬戶進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有的以傳銷為手段,以境外“基金”為幌子,以互聯網為載體,是一種新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
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yè)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yè)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未經批準擅自發(fā)行股票,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目前國家對社會造林是如何規(guī)定的?其本質含義是什么?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yè)發(fā)展的決定》鼓勵各種社會主體憑借自身的經濟實力,依法直接從事林業(yè)建設,特別是鼓勵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從而加快國土綠化步伐,改善生態(tài)狀況和人的生產生活環(huán)境。
在林業(yè)建設活動中,經營主體必須遵守林業(yè)社會融資、廣告宣傳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經營,并自覺接受國家林業(yè)和工商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國家對林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種植、伐林、林木營銷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均有相應的管理規(guī)定。
問:什么是傳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guī)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fā)展人員,通過對被發(fā)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主要包括“拉人頭”傳銷、騙取入門費的傳銷和團隊計酬式傳銷三種形式。
問:傳銷屬于國家禁止的行為,那么,傳銷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傳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傳銷涉及地區(qū)廣、人員多、資金大,有的還伴有非法集資、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大量違法行為,誘騙了大量社會人力資源,吸納了大量社會資金,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健康和諧發(fā)展。
(2)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產安全。傳銷違法活動具有很強的繼發(fā)性,由此引發(fā)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案件。據統(tǒng)計,2006年,全國由傳銷引發(fā)的殺人、搶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時,因傳銷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時有發(fā)生,給不少家庭造成巨大傷害,動搖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
(3)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wěn)定。被騙參與傳銷者多為城市退休、下崗或無業(yè)人員、農民等,在校學生、少數民族群眾等被騙參與傳銷的情況也日益突出。傳銷組織者對參與人員反復“洗腦”,進行精神控制,唆使參與人員阻撓、對抗執(zhí)法部門,圍攻、打傷工商、公安執(zhí)法人員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對抗性日益加劇,而且不斷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傳銷不但極大損害群眾利益,還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
附件2
權威部門介紹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
背景知識及相關典型案例
新華社北京7月26日電(記者劉詩平)為揭露非法集資給社會和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引導群眾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wěn)定,新華社記者近日就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采訪了權威部門有關負責人,他們介紹了相關背景知識。
問: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答:社會公眾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guī)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fā)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問:目前證券類的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主要表現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目前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非法發(fā)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非法發(fā)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jiān)管部門批準而擅自公開、變相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行為。擅自公開發(fā)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jiān)會核準,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fā)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jiān)會核準,采用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fā)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如果是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jiān)會批準,股票轉讓后,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一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也是變相發(fā)行股票。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是指未經證監(jiān)會批準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證券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yè)務。
非法證券活動表現形式主要有: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各類基金份額,謊稱這些證券將在海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謂原始股或基金份額;以所謂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國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甚至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義,未經證監(jiān)會批準,非法向社會公眾推銷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證券投資為名,詐騙群眾錢財。
問: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證券活動?
答:社會公眾可從兩方面來識別非法證券活動:一是從證券的發(fā)行方式識別,無論是股權(股票)、債券還是基金,其發(fā)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開發(fā)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這種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批準,可以判別它是否是非法的行為。二是從發(fā)行證券的中介機構識別,看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承銷、代理買賣活動,是否取得了證監(jiān)會批準,如果沒獲批準,就可判別是一種非法證券業(yè)務。
根據《證券法》規(guī)定,依法公開發(fā)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那些所謂的“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騙局,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
問:“托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隱患和風險?
答:“托管造林”是近兩三年出現的現象,其基本運作方式一般是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然后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木委托給公司經營。這種轉讓與托管為一體的經營模式,風險極大。目前,已經暴露出一些公司在運作過程中存在不法行為,并給投資者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幾種欺騙手段:
一是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極力宣傳“托管造林”模式是響應中央9號文件精神,是國家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林業(yè)建設和投資的新模式,欺騙投資者。
二是以林權證為幌子,博取投資者信任?!巴泄茉炝帧惫驹S諾購買林木后將轉交或幫助投資者辦理由國家林業(yè)局統(tǒng)一印制的林權證,使投資者相信林木是真實存在的、權益是有保障的,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長量及林業(yè)投資回報率?!巴泄茉炝帧惫径鄶翟谛麄髦性S諾很高的投資回報率或出材量,甚至宣傳投資林業(yè)零風險。而實際上,林木生長受自然條件、品種選擇、經營措施、自然災害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托管造林”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隱瞞投資林業(yè)所要承擔的風險。
四是承諾有專業(yè)的管護隊伍和機械設備,負責對投資者購買的林木進行精心管護。實際上,這種承諾是否履行很難監(jiān)督,有些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專業(yè)管護隊伍,也沒有實施正常的營林和管護措施,林木生長狀況也很差。
五是宣傳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額指標的控制。這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嚴重不符。《森林法》規(guī)定,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guī)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采伐方式等進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誰造誰有”為借口,宣稱當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實際上在欺騙投資者。
六是裝扮公司經營形象,贏得投資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業(yè)地段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打造具有經營實力的形象;宣稱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專業(yè)技術管理人員,打造專業(yè)性;組建各種類型的監(jiān)督委員會等,體現投資者對公司的監(jiān)督權。而實際上,這正是騙局的一部分。
問:國家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作了哪些規(guī)定?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愿進行采伐?
答:《森林法》規(guī)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權可依法轉讓。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具體的流轉辦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guī),可按照地方性法規(guī)進行流轉。
國家尊重森林經營者的經營目標,保障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體的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按照《森林法》的規(guī)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qū)的森林,嚴禁采伐;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采伐林木者,需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yè)主管部門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文件,由縣級以上林業(yè)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發(fā)證權限,在批準的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審核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問:當前傳銷組織慣用的欺騙手段有哪些?
答:傳銷組織慣用的欺騙手段有以下五種:一是傳銷組織往往利用人們急于發(fā)財致富的心理,許諾高額回報,引誘參加者交納一定費用或購買產品,以此作為加入該組織的條件;二是打著“直銷”、“連鎖經營”、“特許加盟經營”等幌子,打著已注銷或并不存在的企業(yè)旗號,進行虛假宣傳,誘騙群眾參加傳銷;三是傳銷目標瞄準身邊的親朋好友,即“殺熟”,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職業(yè)介紹、招聘兼職為名,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后非法聚集,限制其自由,通過利誘、威逼、暴力等手段脅迫其從事傳銷活動;四是傳銷組織采取開會、培訓、上課等方式,強行對新加入者進行上課、“洗腦”,灌輸嚴重背離社會道德和法律的致富理念,不少人被“洗腦”后,從受騙者變成騙人者,形成“滾雪球”式的惡性循環(huán);五是利用互聯網從事傳銷活動的行為也愈演愈烈,不少傳銷還涉及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典型案例】
億霖集團涉嫌非法經營案
新華社北京7月26日電
【案情】2004年初,趙鵬運服刑期間(2002年7月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被判刑2年,2004年6月刑滿釋放)。
趙代虹利用探獄之機同趙鵬運商議決定利用自己和趙鵬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成立沈陽大安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安公司)做傳銷時形成的團隊資源,開展林地傳銷,以牟取暴利。2004年4月,趙鵬運出獄后,伙同趙代虹、屠曉斌等人先后成立了億霖集團、北京億霖林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等,以原大安公司傳銷骨干為主組建了營銷隊伍,由趙鵬運等人設計了以團隊計酬、收取入門費為主要內容的銷售和提成制度,在北京、沈陽、上海、重慶、廣州等地開展林地傳銷。趙鵬運等人在經營中打著招聘的幌子,通過不斷發(fā)展城市零散投資者加入,從上至下形成銷售部長、銷售經理、銷售主管、銷售代表四級具有典型的“金字塔”結構的上下線關系,采取團隊計酬的方式,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o付上線報酬,并對加入人員收取入門費,經營數額達16?郾8億余元,涉嫌非法經營罪。
2006年1月16日,公安機關對億霖集團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立案偵查。
2006年6月1日,公安機關對億霖集團主要犯罪嫌疑人展開抓捕工作,并全面查封了億霖集團在京的四處經營場所。截至2007年7月中旬,億霖專案已抓獲犯罪嫌疑人65名;共收繳、凍結涉案資金2?郾92億余元,扣押轎車19輛,查封房產26處(約折合人民幣3000萬元),并對億霖集團投資7000余萬元在北京密云、寧夏等地購買的旅游、油井等資產采取了監(jiān)管措施。2007年4月29日,公安機關將趙鵬運、屠曉斌、趙代虹等9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截至目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已達28名。
【點評】對投資者來說,市場有輸贏,投資有盈虧。但一些不規(guī)范的經濟活動特別是非法集資蘊藏著巨大的投資風險。構成投資風險的客觀原因是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和不健全的信用機制,主觀原因是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善于透過現象看本質,識別非法集資的陷阱,謹防上當受騙;同時增強合法和理性投資觀念,趨利避害,防范風險。
遼寧營口東華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
【案情】2005年6月,遼寧省公安機關破獲了營口東華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間,營口東華集團以養(yǎng)殖螞蟻為名,以給予投資者35%―60%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設立的13家分公司及代辦點,向3萬余名群眾非法集資近30億元。2007年2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汪振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其余案犯,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點評】營口東華集團的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是以虛擬騙局為載體、高額回報為誘餌、宣傳造勢為助力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該犯罪之所以能得逞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公司的工商執(zhí)照、司法公證樣樣俱全,為其非法活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次,部分群眾缺乏法律觀念和理性心態(tài),易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騙。也有少數人明知是投資陷阱,仍抱有僥幸、賭博心理,冒險參與。廣大人民群眾應通過學習法律知識,認識集資類犯罪的嚴重危害性,識破非法集資者的欺騙伎倆,增強識假防騙的意識和能力。
云南曲靖戴雁、梁莉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
【案情】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采用民間“攏會”的方式,先后“攏會”41個,向900余名群眾非法集資4000多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金融秩序,對社會穩(wěn)定造成了極大危害。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戴雁、梁莉有期徒刑4年至7年。
【點評】戴雁、梁莉案的發(fā)生,明顯暴露出一些地區(qū)仍然存在著地下金融活動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公安等執(zhí)法機關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斷提升發(fā)現、預警、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特別是加大對非法集資等地下金融活動社會危害性的宣傳力度,使廣大人民群眾逐步樹立防范意識,做到不受誘惑,不參與類似的活動。
成都麗金花公司亳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
【案情】2006年1月10日,安徽省公安機關對成都麗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麗金花公司)法人代表王振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立案偵查。經查,麗金花公司以種植玫瑰、投資建設“麗金花萬畝玫瑰生態(tài)園”“麗金花公園”為名與投資戶訂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采取以下四種方式:第一種是1年期合同,逐月返還,1年后還本和41%的利息;第二種是3年期合同,第一年返還本金和41%的利息,第二年有20%的分紅,第三年有10%的分紅;第三種是10年期合同,回報利潤每年60%;第四種是20年合同,首年最高利潤可達80%,平均每年利潤30%。麗金花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來,先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523萬余元,涉及群眾2900余人,涉及安徽省亳州、阜陽、宿州、淮北以及山東、河南等十余個市縣。
【點評】麗金花公司這類涉嫌非法集資的企業(yè),往往打著政府支持的旗號,巧立名目,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介,大肆進行廣告宣傳,極具誘惑力;同時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迎合人們快速發(fā)財致富心理,麻痹人們的思想,具有隱蔽性、偽裝性和欺騙性。廣大人民群眾必須認識到,廣告宣傳只是一種商業(yè)行為,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識別非法集資的能力,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湖南長沙中天行房車俱樂部有限公司集資詐騙案
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
【案情】2005年9月,湖南長沙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破獲了中天行房車俱樂部有限公司集資詐騙案。經查,2004年8月,犯罪嫌疑人高大慶等人注冊成立長沙市中天行房車俱樂部有限公司,以高額固定回報并逐月兌付現金的委托租賃會員制的方式向社會集資1?郾67億元。目前該案已一審判決。
長沙市中天行房車俱樂部有限公司涉嫌集資詐騙案中,“中天行”公司采取虛增公司注冊資本、提供虛假擔保、捏造和虛夸投資項目、承諾高額回報等手段,借助宣傳媒體造勢,以委托租賃及發(fā)行體驗卡、貴賓卡、至尊卡、鴻???、博頤卡等類卡向社會公眾特別是有一定積蓄且急于尋找投資渠道的中老年群體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涉案金額1?郾67億元,受害群眾7000余人,是一起涉案金額巨大、涉及人員眾多、經濟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
【點評】由于受害者防范意識淡薄,投資風險意識不強,犯罪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強,相關職能部門的監(jiān)管防控措施不完善和監(jiān)管力度不夠等原因,此類犯罪容易坐大成勢。投資者一定要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和防范犯罪意識,避免賭博式投資心理和從眾心理,不要奢望出現“天上掉餡餅”的奇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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