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辦[2006]255號
- 【發(fā)布日期】2006-12-06
- 【生效日期】2006-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福建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政辦[2006]255號)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6〕162號)轉發(fā)給你們,并就我省開展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統(tǒng)一思想,充分認識做好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重要意義
個人所得稅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調節(jié)社會收入分配的重要稅種之一。開展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有利于更好地發(fā)揮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行業(yè)、高收入者的調節(jié)作用,緩解收入分配不平衡,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有利于培養(yǎng)和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營造依法誠信納稅氛圍,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利于我國稅制與國際接軌,逐步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有利于依法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管征,增加財政收入,推進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各級政府、部門以及廣大納稅人對此要高度重視,予以應有的支持和配合。
二、加強領導,共同營造良好的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環(huán)境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政策性強,要求很高,操作復雜,工作量大。特別是擴大自行納稅申報范圍,增加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年度自行納稅申報的規(guī)定,對做好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在開展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中,加強依法納稅教育;同時,建立和完善部門之間相互協(xié)調配合的協(xié)稅護稅制度,積極支持地稅機關依法征管,共同打擊偷、抗稅違法行為。財政、審計、勞動、統(tǒng)計、工商、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單位要依法及時為地稅機關提供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稅源和納稅信息。同時,地稅機關要主動聯(lián)系公、檢、法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相關監(jiān)督、檢查、辦案過程中,對發(fā)現(xiàn)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未自行納稅申報行為,及時溝通相關情況。收入較高的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要帶頭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義務,積極督促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做好自行納稅申報工作。廣大納稅人要進一步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養(yǎng)成自行申報納稅的習慣,依法、及時、誠信地履行好納稅義務,不斷提高對稅法的遵從度。各社會成員之間要加強監(jiān)督,共同推進稅收管征,促進社會的公正與和諧。對故意隱瞞收入、拒不履行自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納稅人,要依法懲處。
三、精心組織,積極推進自行納稅申報工作
各級地稅機關要把開展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重點工作來抓。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部署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要求,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實施方案。要充分估計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研究制定相關工作預案,落實相關應對措施和工作責任。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媒體加強稅法宣傳,使納稅人掌握自行納稅申報的內容、時間、地點、程序等相關事宜,特別是要讓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納稅人知曉自己應盡的法定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自覺依法納稅。要加強地稅機關內部辦稅人員培訓,進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務意識,在政策宣傳解釋、接受申報、辦理補退稅手續(xù)等方面為納稅人提供快捷、優(yōu)質、高效服務,確保自行納稅申報工作順利進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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