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天津市
- 【發(fā)布文號】津政發(fā)(2006)90號
- 【發(fā)布日期】2006-10-08
- 【生效日期】2006-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天津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天津警備區(qū)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天津警備區(qū)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津政發(fā)(2006)90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天津警備區(qū)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見》,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望遵照執(zhí)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0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提出如下意見:
一、我市接收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條件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礎在我市,配偶(含現(xiàn)役軍官和現(xiàn)役文職干部,下同)在我市有常住戶口,只身到我市安置的;
(二)本人原籍或戶籍在我市并從我市入伍的;
(三)配偶在我市原有常住戶口、從我市遷出隨軍的;
(四)獨生子女在我市工作并有常住戶口的,或獨生子女為部隊營級以上現(xiàn)役軍官或相當職級的現(xiàn)役文職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礎在我市的,或者子女都在我市有常住戶口的;
(五)在邊遠艱苦地區(qū)工作滿10年且在該地區(qū)離休退休的,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且父母在我市有常住戶口的,或本人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在我市有常住戶口的。
二、進入我市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
各區(qū)縣都要講政治、顧大局,認真負責地落實好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任務。安置去向遵循以下原則:
(一)接收分散居住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一般安置在具備長期居住條件的生活居住地,其居住地在哪個區(qū)縣就安置在哪個區(qū)縣。
(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子女分別居住在我市不同區(qū)縣的,安置在本人長期居住的區(qū)縣。
(三)已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較多的區(qū)縣,可將集中居住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跨區(qū)縣安置,由接收人數(shù)較少、相鄰或交通便利的區(qū)縣負責安置。
(四)接收集中居住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為了便于服務管理,必須由一個軍休所負責,不能分別由幾個軍休所接收安置。
三、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在我市安置的交接問題
(一)根據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當年下達的安置計劃,由市民政局提出安置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后向各區(qū)縣下達安置任務。市、區(qū)縣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負責接收安置。對于符合我市安置條件的,通知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在妥善解決其在部隊的各種遺留問題后辦理交接手續(xù)。
(二)部隊移交集中居住、人數(shù)較多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要先解決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活動站,以保證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學習活動場地。移交前軍地雙方要協(xié)商規(guī)劃、建設好學習活動站。
(三)集中居住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跨區(qū)縣安置時,其配偶和子女就業(yè)就學問題由離休退休干部戶籍所在的居住地區(qū)縣負責。
四、關于在津落戶問題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對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其原所在部隊實行貨幣化分配,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及配偶和隨遷子女在居住地落戶。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符合進我市條件的,允許其:(一)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及未婚待業(yè)、失業(yè)子女,以及已喪失勞動能力、隨軍時間較長的父母來津落戶;(二)身邊無子女照顧的,準許一名已工作的未婚子女來津落戶;(三)確無已工作的未婚子女,也可隨遷一名已工作的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津落戶。
凡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公安部門憑民政部門開具的批準接收介紹信和有關證件,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五、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配偶、子女來津后就業(yè)、就學問題
(一)隨遷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子女,由人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工作調動手續(xù)及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xù)。
(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隨遷的配偶、子女是待業(yè)、失業(yè)的,一律自謀職業(yè)。
(三)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隨遷子女就學,享受天津市市民同等待遇,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他們的入學、轉學工作。
(四)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在部隊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我市落戶,享受我市城鎮(zhèn)退伍軍人待遇。
六、關于經費問題
(一)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當年剩余月份的各項經費,均由部隊在辦理交接手續(xù)時,一次性撥給負責安置的區(qū)縣民政部門。
(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當年所需其他經費,由負責安置的區(qū)縣民政部門,按天津市國家機關離退休干部的標準,向區(qū)縣財政部門申請預算列支。
(三)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機構用房、服務管理工作和工作人員等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區(qū)縣財政解決。
(四)對接收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多、經濟負擔重、財政困難的區(qū)縣,所需地方經費,由市級財政適當補助。
軍隊退休士官和武警部隊、公安邊防、消防、警衛(wèi)部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天津警備區(qū)政治部〈關于接收安置軍隊退休干部的意見〉》(津政發(fā)〔1983〕161號)同時廢止。
天 津 市 民 政 局
中國人民解放軍天津警備區(qū)政治部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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