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核安全局
- 【發(fā)布文號】國核安辦〔2006〕130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9-30
- 【生效日期】2006-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核安全局關于停止張家港市化工機械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壓設備制造資格許可證申請的通知
國家核安全局關于停止張家港市化工機械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壓設備制造資格許可證申請的通知
(國核安辦〔2006〕130號)
張家港市化工機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1000MWe壓水堆、200MWe低溫堆、10MWe高溫堆核安全二、三級壓力容器、熱交換器及其支撐的制造許可證申請(張化機字2005第(04)號)。我局受理并指定蘇州核安全中心作為主審單位審查你公司的申請文件。
主審單位根據我局認可的審查工作計劃,于2005年7月提出第一批審評問題單(Q1),你公司于2005年10月提交了第一批審評問題回答單,并于11月提交了模擬件制造工藝方案;主審單位于2005年11月向你公司提出對模擬件制造工藝方案進行完善,而你公司一直沒有答復。
針對以上情況,我局于2006年9月12日向你公司發(fā)出《關于要求張家港市化工機械有限公司及時回復審評問題的通知》(NNSA-DNC-117/2006),要求你公司在一周之內給予答復,而你公司至今沒有回復。
鑒于以上情況,經研究決定,停止對你公司民用核承壓設備制造資格許可證申請的審查工作。根據核安全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你公司6個月后方可重新申請。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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