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財稅[2006]100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以下簡稱高校后勤實體)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yè)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guī)定計征營業(yè)稅。
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yè)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guī)定計征營業(yè)稅。
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guī)定計征營業(yè)稅。
四、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現行規(guī)定計征增值稅。
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按現行規(guī)定計征增值稅。
五、享受上述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或將學生公寓挪作他用的,應按規(guī)定繳納相關稅款,已享受免稅優(yōu)惠免征的稅款應予以補繳。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zhí)行?!蛾P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3]15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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